【技師(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技師是大陸地區在高級技術工人中設置的技術職務。
一九八七年,國際院頒發〔關於實行技師聘任制的暫行規定〕,開始在某些工種評聘技師。
其任職條件為: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勤奮工作,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技工學校及其他中等職業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獲得高級技工等級合格證書;
實踐經驗豐富,能夠解決該工種關鍵性的操作技術方面和生產工藝方面的難題;
此外,本人從業的工種(崗位)屬於實行技師聘任制的範圍。
在全面考評的原則下,重點在考評對象的實際操作技能、工作實績、分析解決技術難題和創新能力上,對身懷絕技、貢獻突出的老技術工人的學歷和技術理論水準,可適當從寬處理。
技師聘任的比例,一般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技術工人總數的百分之二以內。
由個人提出申請,並提供本人學歷證明、高級技工等級證書或創造發明、技術革新成果鑑定等,經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推薦,地、市、州審核同意後,分別報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技師任職資格的考評。
考核合格後,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技師合格證書。
受聘後,技師要與工作單位簽訂聘約。
受聘期限一般三至五年,可以續聘。
從受聘之日起領取職務津貼。
技師任職五年以上並在任職期間辦理退休手續時,其職務津貼可列入工資基數,計算退休費。
對受聘技師要定期進行考核。
對已離開技師崗位,或經考核不能勝任技師職務,或因本人失職造成重大責任事故者,應予解聘。
解聘後,不再享受技師職務津貼及有關待遇。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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