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 Act,Action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行動係指行為者(agent)有目的的作為(doing);
只有身為理性存有者的人類才能表現行動。
亞里斯多德(Aristotle)將行動列為十個範疇之一,並區別人類主動積極作為的poiesis與僅承受外來事件的pathos;
後者主要是指激情(passion)或情感(affection)。
哲學裡與行動相關的,有三個緊緊相扣的重要問題。
首先是如何去界定行動。
行動經常指以某些方式移動(moving),或最少是嘗試去移動;
問題是行動與移動二者有何關聯?
譬如說,「我舉起我的手」(是行動),跟「我的手舉起來」(即移動)有何關聯呢?
關聯是一個人的意向,也就是說,行動是由意志活動(anactofwill)所指揮的身體移動。
其次是如何評估或評價行動,也就是有關責任的問題。
因為同一件行動可以從許多不同的觀照角度來看,譬如說,激起一些腦神經,繃緊手臂肌肉,彎曲手指,移動一塊鐵,拉扣板機,使手槍發射,使槍身發燙,射傷一個人,射傷總統,行刺總統,使國家悲傷,以及觸發戰爭等,都可以說是同一件行動。
問題在於行動又如何與其結果區分?
例如,觸發戰爭究竟是行動,還是結果?
由於行動可能是非意向的,如嚇到旁人;
也可能是不隨意的(involuntary),像是一個人由於喘息聲而非意願地洩露情緒。
所以,歸結來說,必須是一個行為者有意向、且「能夠」規劃來實現的事件,才可以說是必須承擔責任的行動。
如果上例「觸發戰爭」中的行為者,是有意行刺總統且預期觸發戰爭,則必須為其規劃來實現的行動結果負起責任。
第三個問題是如何去解釋行動。
有些行動像是克藥或被催眠的人之行動,很容易藉由特殊的因果關係來解釋。
但是,有些正常和合理的行動,像是在寒冬裡先穿上厚衣再外出的行動,又如何解釋呢?
是否可以說穿上厚衣的理由(如避免受寒),就是行動的原因(caus)?
依休姆(DavidHume,1711~1776)的主張,「原因」在邏輯上獨立於結果之外,再不然也只是微不足道的聯結而已。
有些哲學家之所以反對以因果來解釋行動,是因為他們懼怕這種解釋的走向會威脅到人類的自由。
但是,這類的威脅事實上只出現在心智運作的發生(如選擇、意欲和嘗試等),且不受行為者所控制時。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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