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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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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0 08:44: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自然權利

 

NaturalRights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人因其具有人的特性而有的所有權利稱為自然權利。

 

與自然權利相對的是人為權利(man-maderights),後者之生成乃基於社會的認可,而前者之成立不須經過社會的認可。

 

支持人有自然權利的理論家大致從兩個方向來解說自然權利的來源及性質。

 

第一,自然權利基本上是道德上的權利(moralright),也是人權(humanright),凡是做為自然人或具有理性的人就應具有這樣的權利,人的尊嚴透過自然權利的行使而獲得保障,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宗教信仰權、婚姻權和不被視為「物」的權利,均可算是自然權利。

 

第二,照霍布斯(T.Hobbes,1588~1679)和洛克(J.Locke,1632~1704)的主張,人在自然狀態(thestateofnature)中依自然法則(naturallaw)而行使所有的權利就是自然權利。

 

霍布斯認為人之求生存的權利就是自然權利,洛克認定的自然權利包括有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

 

兩人共同主張,由於在自然狀態中個人的自然權利無法確保,故透過社會契約的方式形成人類社會來保障自然權利的行使,依照這樣的觀點,在人類社會中,生命權是不能讓渡的權利,因為人類社會形成的目的就是在保障人的自然權利。

 

有些理論家否認自然權利的存在。

 

理由是:(1)所有的權利都需經社會的認可才能成立,自然權利之為道德的權利,繫諸於社會對「人究竟應該如何生存」及「人與人應該如何互相對待」上,故自然權利仍是經由社會認可的結果,「自然權利」本身即是一種矛盾;

 

(2)自然權利中的「自然」本身即不明確;

 

(3)所謂「自然狀態」從來就不曾存在過,故「自然權利」也不可能存在。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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