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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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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0 08:29: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自主性

 

Autonom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在哲學中,自主性一詞根源於希臘字之自我(self)與規則(rule)或法則(law),故自主性一詞含有自我約束或自我管理之意。

 

柏林(I.Berlin)將自主之特質清楚地加以解說:「我希望我的生活由我自己來決定,非受制於外在因素。

 

我希望我是個主體而不是個客體……是個行動者、決定者而非被決定者;

 

是個自我指導者而非外在之物,或只像個扮演人之角色的動物或奴隸……我希望我是個有意識、能思考、有意志而主動的人,因之能為自己的選擇負起責任,亦能以自己的理念與目的解釋所作出之決定。」

 

足見自主性隱含著對被決定的抗拒。

 

而誠如康德(Imm.Kant)所指出的,自由乃抗拒被決定之能力。

 

可見自主與自由間之關係。

 

康德認為人有了自由即可不再依賴因果律,也不再受制於身體或感官。

 

黑格爾(G.W.F.Hegel)不但把自由應用至思考上,亦將之用於生活上。

 

皮特森(R.Peterson)更主張必須有心靈上的自由,思想才能超越。

 

質言之,自由意味意志之自由;

 

人既有意志之自由便得對自我的行動負起責任。

 

而對自我負責便是自主之表現。

 

一般言之,自主可由哲學或心理學的面向加以分析。

 

其中主要的學者是:亞里斯多德(Aristotle)、康德、黑格爾、皮亞傑(J.Piaget,1896~1980)、皮德思(R.S.Peters)、勞斯(J.Rawls)、庫伯(D.Cooper,1949~)、魯卡斯(S.Lukes)、林德理(R.Lindley)、鐸而鏗(G.Dworkin)、崔格(R.Trigg)、米爾斯(D.T.Meyers)、泰勒(C.Taylor)及懷特(J.White)等人。

 

米爾斯提出:自主是一種與真實自我和諧相處的生活方式。

 

懷特則強調自主的人除了要比一般人有更多的知識,更深的理解外,亦須具有某種特質。

 

他更將自主分為「強勢自主」(strongersenseofautonomy)。

 

與「弱勢自主」(weakersenseofautonomy)。

 

「強勢自主」必須對社會結構作批判性的反省,而「弱勢自主」則只須接受周遭傳統的結構,因為,就弱勢自主者而言,傳統結構已是個合理的產品,此結構正是維護社會穩定之因。

 

此意味著自主的雙重特質:既要維護社會的穩定,亦得批判的反省社會之不合理處。

 

杜伍鏗指出自主是個道德的概念。

 

康德、齊克果(S.A.Kierkegaard,1813~1855)、尼采(FriedrichWilhelmNietzsche,1844~1900)、羅伊斯(JosiahRoyce,1855~1916)、黑爾(R.M.Hare),甚至於波帕(KarlPopper)等均曾論述各人選擇其道德律則之可欲性或必然或必然性的論題。

 

鐸而鏗強調自主之道德、政治及社會的功能時,視每個自主者為一完完全全獨立而能自作判斷的個體(asawhole),而認定自主是個理想。

 

另一方面,自主卻是人主要的興趣。

 

如林德理(R.Lindley)所言,是構成幸福的要件,而自由民主社會的主要目的即在造就具自主性的公民。

 

總括言之,自主涵蓋了自由與自我兩大層面。

 

自主的內容與模式亦將隨著自我所擁有之自由度的不同而異。

 

而其主要之精神即在為肯定理性而真實之自我。

 

在發展心理學中,自主性又譯自主、自律,是指個人能夠依據自己的原則或優先次序而獨立做決定的能力。

 

在社會情境中,個人會受到外在的團體壓力、社會規範的限制、內在的個人信念,或不能控制的慾望之影響,而不能協調一致。

 

此時個人能夠依據自己的了解而不依賴他人的指引,獨立思考判斷並決定有所為或有所不為的能力,便是自主。

 

自主能力是由發展而來。

 

依照精神分析學家佛洛依德(S.Freud)的觀點,幼兒在肛門期(1~2歲)就開始發展自我控制及控制環境的能力。

 

新精神分析學者艾利克森(E.Erikson)也認為幼兒在二至三歲是自主能力發展時期。

 

在人格發展的依附階段(attachmentphase)所建立的信任(trust)是自主能力發展的基礎。

 

另一精神分析學者馬勒(M.Mahler)也認為自主能力是幼兒後期「分離與個體化階段」(separation-individuationphase)之前的主要人格發展特質。

 

透過自主能力的發展,母子一體的情感才得以正式分離,這稱為「第二次出生」(secondbirth)。

 

兒童在自主能力發展階段能夠隨意決定做什麼或不做什麼。

 

因此和父母或保姆之間常常展開「意願」爭奪戰。

 

父母會依據個人觀點或社會期許來訓練兒童的行為,一方面要讓孩子有機會去決定並探索外在世界,一方面又要容忍或改正不當行為的發展。

 

此時訓練或要求過於嚴格或懲罰過於不公或不一致,都容易引起兒童的害羞和懷疑。

 

兒童不可避免地會有懷疑和羞愧。

 

但是父母要讓兒童有更多的自治,讓他表現自我抑制和進行自由選擇,自我的機能才得以發展,也才能靈活的適應環境。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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