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當局(英國)】 LocalEducationAuthority,LEA(U.K.)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英國地方教育當局為地方教育行政機關,主管地方教育行政事務。
英國在一八七○年以前,因對教育採完全放任的政策,故無地方教育行政機關的設立。
一八七○年政府制頒〔初等教育法案〕(ElementaryEducationAct),才規定在地方設立學校委員會(schoolboard),以提供及監督初等教育,是為地方教育行政機關之萌芽。
〔一九○二年教育法案〕(EducationAct1902)重行規定以地方議會做為地方教育當局。
嗣後地方教育當局的轄區屢有改變;
直至一九七二年公布的〔地方政府法案〕(LocalGovernmentAct),始確立今日地方教育當局的行政區畫。
依規定,英國的地方區畫除大倫敦(GreaterLondon)地區外,均稱為郡(county)。
郡分為都會郡(metropolitancounties)及非都會郡(non-metropolitancounties)兩類。
都會郡是人口稠密的地區,類似我國的大都市,每一都會郡再分設為若干都會區(metropolitandistricts),每一區均設一個地方教育當局,郡本身則不設置。
非都會郡較不繁華,每一非都會郡均設有地方教育當局;
其下雖分設有若干區(districts),但區並無教育行政權,故不設地方教育當局。
現行法令規定,係以地方議會(council)作為地方教育當局。
換言之,都會郡的區議會(districtcouncil)即為該區的教育行政機關;
而非都會郡的郡議會即為該郡的教育行政機關。
即英國的地方教育當局與該地議會係屬一體,民意與行政機關合而為一。
作為地方教育當局的地方議會,係由民選的議員組成。
由於議會任務繁多,且議員人數眾多,不宜執行實際的行政工作;
同時議會每年開會的次數有限,每次集會只能討論政策性的議案,無暇計議實際的行政業務,故〔一九四四年教育法案〕規定,每一地方教育當局(即議會)均需設置教育委員會(educationcommittee)負責執行教育行政任務。
教育委員會的成員除議員占半數外,其餘應包括對教育有經驗及對該地教育有深入了解的人士。
地方教育當局通常將其行政權授予教育委員會,故教育委員會對教育行政事項得自行處理,僅依議會所定時間向其提出報告,以供核備。
地方教育當局及其教育委員會通常只負決策及監督之責,另設教育局(educationdepartmentoroffice)負責執行,並供其諮詢。
教育局置有局長(chiefeducationofficer)及專業人員,並分科辦事。
由此看來,英國地方教育當局除包括其議會外,尚包括教育委員會及教育局在內。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