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與提名】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為公職或選舉遴選適當人選為候選人之過程,稱之為任命或提名。
1.公職任命:一般國家之元首多擁有不同程度的公職任命權,以英國內閣制、美國總統制、我國現況為例,說明如下。
(1)英國內閣制:英王為英國之虛位元首,但仍具有形式上的任命權。
任命首相:當大選過後,或首相死亡、辭職時,英王必須任命下院多數黨黨魁為新任首相。
任命大臣:首相組閣時,即提出管部大臣及不管部大臣請英王任命,除少數例外,英王多是照案發表,否則首相辭職或拒絕組閣,勢必造成政治僵局。
任命文官:文官經文官委員會考試合格後,由文官委員會及首相薦請英王任命,英王一律照案准用。
(2)美國總統制:美國總統之任命權較英王更具實際影響力,但仍須經參議院之同意。
任命文官委員會委員:文官委員會自一八八三年起行使考選權,選拔人才以備總統及行政部門任用。
該委員會設委員三人,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
官員:總統對於大使、法官、部長等官員的提名,須經參議院通過方可任命。
參議院休會期間若有官員出缺,總統具有休會任命(recessappointment)權,以避免影響公務。
(3)我國現況:我國之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
監察院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司法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監察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後任命;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不管部會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2.選舉提名:選舉提名即政黨提名制度(nominationofpoliticalparty),可透過固定的規則與程序,對政治參與予以適當規範。
在實施政黨政治的民主國家中,政黨會在選舉時,提名候選人供選民選擇,並運用政黨力量予以輔選;
一方面提高候選人之競選籌碼,另一方面藉此培養政黨自身之勢力。
各國政黨的提名制度,互有差異。
我國在選舉上,政黨提名之情形普遍,朝野政黨各自訂定其提名制度。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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