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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種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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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0 05:14: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甲種考試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甲種考試為公務人員資格考試之一種。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二種;

 

高等考試必要時,得按學歷分級舉行。

 

為適應特殊需要,得舉行特種考試,分甲、二、丙、丁四等。」

 

此乃甲種考試之法令依據。

 

唯民國五十一年(1962)以前並未舉辦,自民國五十一年〔考試法〕修正後,「甲種考試」名稱始乃確定,民國五十七年第一次舉辦,因此考試及格人員係分發簡任級以上或分類職位制十職等以上的高階職位,故甚為各界關注。

 

1.應考資格: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規定資格如下:(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所、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並任專攻學術有關工作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學位,並任專攻學科有關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3)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或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經教育部審查合格,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4)高等考試及格,並就其錄取類科,在機關服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5)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民選縣(市)長滿六年,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6)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或總經理三年以上或副總經理六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2.考試科目:本項考試只限類科,不設科目,應考人可提出著作或發明,除科技論文不受字數限制外,著作需三萬字以上。

 

3.考試程序:考試程序分為著作或發明的審查以及口試。

 

甲種特考完全是配合用人的需要而辦,故為不定期考試,對延攬政府機關高級人力有其貢獻。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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