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高等學校設置暫行規定〕(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民辦高等學校設置暫行規定〕是大陸地區有關民辦高等學校的法規性文件。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七日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
全文共三十五條,分總則、設置標準、設置申請、評議審批、管理、變更與調整以及其他等七章,對民辦高等學校的設置標準、申請設置和評議審批申請的方式、程序及要求、民辦高等學校的管理、學校名稱與培養層次的更改以至學校的撤銷等有具體的規定。
其主要內容為:制定該規定的目的,是為積極鼓勵、正確引導興辦民辦高等學校,維護民辦高等學校的合法權益,完善對民辦高等學校的管理。
民辦高等學校是指除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組織以外的各種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自籌資金並依照本規定舉辦以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教育機構,是中國高等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
民辦高等學校的設置要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求,與現有各類高等教育統籌規劃,有利於高等教育的布局、層次及科類結構的改善;
民辦高等學校及其教師和學生享有與公辦高等學校及其教師和學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民辦高等學校招生納入高等教育招生計畫,畢業生自主擇業,國家承認學歷;
民辦高等學校不得以營利為辦學宗旨。
民辦高等學校的設置標準主要是:配備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具有大學本科畢業以上文化水準和高等教育工作經驗、管理能力較強並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專職正、副校長,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的專職學科、專業負責人,以及政治素質較高、業務能力與學校的專業設置及學生人數相適應的穩定的教師隊伍;
設置的專業數一般在三個以上,在校生規模在五百人以上,其中高等學歷教育在校生規模不少於三百人;
有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的土地與校舍,以及按所設專業和學生人數配備必要的教學儀器與適用圖書;
有相應的建設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私立高等學校的設置,分籌辦和正式建校兩個階段;
達到設置標準要求的,可由申辦者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直接申請正式建校,經省級政府審核同意後報國家教委審批;
未達到設置標準要求的,可先由申辦者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籌辦,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參據本規定和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補充規定進行評議後報省級政府審批,並抄送國家教委備案。
私立高等學校從批准正式建校至達到計畫規模的期限為五年。
民辦(私立)高等學校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其調整和變更均須按申報設置學校的程序辦理。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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