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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教育館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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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0 04:48: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民眾教育館規程〕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民眾教育館規程〕係教育部於民國二十八年(1939)四月頒布,計三十一條;

 

明定民眾教育館應遵照〔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與社會教育目標,實施各種社會教育事業,並輔導各讓地社會教育之發展。

 

各省應畫分若干民眾教育輔導區,每區設立省立民眾教育館一所,各縣設縣立民眾教育館一所。

 

民眾教育館之設立、變更、停辦,凡省市設立者,由省市政府諮請教育部核准備案;

 

凡縣市設立者,由縣市政府呈教育廳核准轉呈教育部備案。

 

省市立民眾教育館設總務、教導、生計、藝術、研究輔導五部,附設鄉村實驗區,為各縣之示範;

 

縣市立民眾教育館設總務、教導、生計、藝術四組,附設圖書室及運動場。

 

民眾教育館應輔導或協助各該區內社會教育機關及公私立小學兼辦社會教育,兼謀事業之聯繫。

 

此外,該規程尚對民眾教育館館長、各部主任、幹事等資格,應設各種會議,以及經費等,均有具體規定。

 

嗣教育部又先後依據此一規程,另行訂定〔民眾教育館工作大綱〕及〔民眾教育館輔導各地社會教育辦法大綱〕,公布施行。

 

自〔民眾教育館規程〕頒布之日起,原二十一年二月所訂之〔民眾教育館暫行規程〕及二十四年六月公布之〔修正民眾教育館規程〕,均予廢止。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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