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幼兒教育(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民族幼兒教育」指大陸地區對少數民族幼兒實施的學前教育;
由民族幼稚園(幼兒園)和附設於民族小學的學前班等機構負責實施。
少數民族地區最早在教養機構實施幼兒教育的是新疆;
一九四二年底新疆有二所幼兒園,在園幼兒一百二十名。
中共政權成立時,廣西、新疆、內蒙古僅有公立、私立和教會辦的幼稚園(幼兒園)三十五所,在園幼兒共二千二百人左右,教養員不足一百人。
一九五一年十月,政務院〔關於學制改革的決定〕規定:「實施幼兒教育的組織為幼兒園,幼兒園招收三至七足歲的幼兒。」
為發揮少數民族婦女勞動力,培養民族幼苗,此後各少數民族地區積極發展民族幼兒教育,建立民族幼兒園,招收三至六歲的少數民族兒童,學前班招收六至七歲的少數民族兒童。
民族幼兒教育的任務是對少數民族幼兒由低班至高班,逐步進行民族語言、民族音樂、民族舞蹈和傳統民族遊戲等教育活動,注重傳統民族優秀品德和良好的生活習慣的培養,為進入小學奠定基礎。
民族幼兒園有整日制、半日制和寄宿制;
也有為適應民族地區農牧業生產需要而設立的季節、月、周等臨時性幼兒園。
教學計畫、教學大綱以政府統一規定的內容為基礎,結合民族兒童特點酌情加以變動;
一般用本民族語言進行教學。
一九八○年代以來,民族幼兒教育有大幅成長,如內蒙古,據一九八八年統計,有民族幼兒園九十九所,在園少數民族幼兒達到一萬九十多名。
與一九八七年相比,園數增加了七十九所,在園兒童增加了五點二倍。
再如四川省阿壩藏族自治州,全州辦理了幼兒園(班)四十三所,在園幼兒達到二十八百九十六人,其中少數民族幼兒占百分之四十五點四。
一九九一年,全大陸地區在園少數民族兒童六十三萬零七百七十人,專任教師達到二萬四千三百六十一名。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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