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14|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幼稚園規程〕】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作者
發表於 2012-11-20 04:12:4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幼稚園規程〕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幼稚園規程〕為民國二十八年(1939)十二月二十四日教育部所頒發關於幼稚教育的文件,為幼稚教育史上的重要法規。

 

該規程規定幼稚園招收四足歲以上至六足歲以下之幼兒,予以一年或兩年之保育;

 

但必要時,得呈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招收未滿三歲之幼兒,予以三年或四年之保育。

 

規程中明定幼稚教育的目的為:1.增進幼稚兒童身心的健康。

 

2.力謀幼稚兒童應有的快樂與幸福。

 

3.培養幼稚兒童關於人生基本的優良習慣(包括身體行為等各方面的習慣)。

 

4.協助家庭教養幼稚兒童,並謀家庭教育的改進。

 

〔幼稚園規程〕規定幼稚園可附設於國民小學或單獨設置。

 

附設於國民小學的幼稚園需設主任一人,秉承校長掌理園務,必要時得由校長兼任之。

 

單獨設置之幼稚園得設主任一人,綜理園務。

 

單獨設立之幼稚園主任,以幼稚師範學校畢業或具有小學教師資格、辦理幼稚教育二年以上卓有績效者為合格,並應以女子為原則。

 

該規程規定幼稚園以平日制、上下午半日二部制、或全日制均可。

 

幼稚園的兒童總數以一百二十人為限;

 

但必要時,得呈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增至二百人。

 

幼稚園的編制,應接兒童之年齡智力分組,並視兒童人數的多寡,合併或分別保育;

 

但每一教師所保育的兒童不得超過二十人。

 

至於幼稚園的教師資格以幼稚師範學院畢業或具有小學教師資格,曾擔任幼稚園教員一年以上之女子為合格;

 

若末具上述資格者,應受省市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小學教員檢定委員會檢定通過,才可擔任幼稚園教師。

 

教育部於民國三十二年(1943)將〔幼稚園規程〕加以修正,經呈奉行政院令改為〔幼稚園設置辦法〕。

 

同年十二月二十日由教育部公布實施,作為設置幼稚園的準則。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評分

參與人數 1金幣 +500 收起 理由
天梁 值得鼓勵。

查看全部評分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QQ|【google翻譯】|【手機版】|【Archiver】|【五術堪輿學苑】 ( 皖ICP備11003170號 )

GMT+8, 2024-9-22 21:14 , Processed in 0.171875 second(s), 16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