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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檢證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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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0 03:32: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可檢證性原則

 

PrincipleofVerifiabilit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可檢證性原則是邏輯實徵論最具代表性的概念,其要旨為:一切有意義的命題不是分析的便是綜合的。

 

分析命題因其邏輯形式而為真(恆真句tautologysentence)或假(矛盾句contradictorysentence);

 

綜合命題則由經驗事實判斷真假。

 

因此,可檢證性原則成為區分命題是否有意義的標準,也是區分科學與形上學的依據。

 

檢證原則的概念可溯及休姆(D.Hume)、約翰.彌爾(J.S.Mill)與馬赫(E.Mach)的經驗論。

 

而最早提出此原則者是魏斯曼(FriedrichWaismann),他指出命題的意義即為其檢證方法。

 

艾爾(A.J.Ayer)等邏輯實徵論者也有許多相關的討論。

 

魏斯曼主張強的可檢證性(Strongverifiability),即一種可以完全為經驗證實的可檢證性。

 

此論點受到極大的批評,因為任何以全稱命題形式出現的科學陳述,均包含無限多的例子,不可能完全證實。

 

後來經艾爾等修正,強的可檢證性改成弱的可檢證性(weakverifiability),主張任何有意義的陳述不會得到完全的證實,只能得到不同程度的證實,也就是只要在經驗上有其或然的可能性,便有意義。

 

可檢證性原則不但決定了形上學的無意義,且使倫理學和美學的語句也排除在認知意義之外,遑論用情緒的表達來解釋善、惡、美、醜等的意義,因此使事實和價值二分。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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