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民族學生錄取比例(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少數民族學生錄取比例是指大陸地區關於大學招收錄取少數民族學生的特殊優惠政策中的一項規定。
一九八一年召開的第三次全國民族教育工作會議文件表述為:「高考招生……」民族自治地方少數民族學生的錄取比例,應逐步達到不低於少數民族人口比例。」
一九九二年通過的〔全國民族教育發展與改革指導綱要1992~2000〕(試行)中也規定了:「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在招生時,對少數民族考生在一定時期內仍繼續實行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和適當降分錄取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規定由有關省、區自定)。」
各少數民族地區的省、自治區依此作出具體規定,如廣西就明確規定自治區內的民族院校錄取少數民族學生比例要占該院校招生人數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其他院校要占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對瑤、苗、仡佬、佬、毛南等十個少數民族的考生降低二十分錄取。
從一九四九年以來,大陸地區在制訂大陸地區統一招生規定時,制定了一系列對少數民族考生放寬錄取的特殊規定和照顧政策。
一九五二年發布的〔關於全國高級中學、技術學校、師範學校統一招生的指示〕中,便有對招收少數民族學生作出給予優待照顧的規定;
主要內容有:(1)少數民族學生報考全國重點高等學校和其他一般高等學校,只要學科成績達到最低錄取標準,即優先錄取;
(2)用少數民族語言進行教學的民族中學畢業生,報考高等學校文史類,免試古漢語;
(3)自治區、自治川、自治縣(旗)和少數民族聚居地方的少數民族考生,可以用本民族文字答卷,但報考用漢語授課的院校,要其有一定的漢語聽寫能力;
(4)民族自治地方用本民族語文授課的高等學校或系(科)招生,由自治區或省招生委員會另行命題,組織考試;
(5)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少數民族考生,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可以適當放寬最低錄取分數線及錄取分數段。
對散居於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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