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德心】 Civism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公德心」的涵義,據美國公民教育學者巴茲(R.FreemanButts)於一九八九年在〔教育改革中的公民任務〕(TheCivicMissioninEducationalReform)一書中指出:「civism一詞係由法文之civisme轉變而來,而civisme又是從拉丁文的civis(公民或市民)演變而成。
civisme一詞的原義指對一七八九年法國大革命締造之新國家的熱愛和奉獻。
英文的civism一詞通常是指古希臘和羅馬共和時期所提倡的『市民原則』,其重點特別在個人對公共福祉自我奉獻的精神。
今引申其義為在民主或共和社會中,表現好公民資格的精神。
表示要培養民眾的團結意識,使其能緊密的團結在政治社群中。
它包含好公民的德行和情操。」
civism一詞,亦有譯為「公民精神」;
卜瑞特(RichardPratte)於一九八九年在〔公民教育的目的〕(ThePurposeofCivicEducation)一文中,將公德心作如下之界定:「『公德心』一詞和『公民的』(civic)一詞緊密關聯,不僅和公民品德相關,而且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公民資格,易言之,即好公民資格。」
可知,公德心是一群好公民所表現出來的熱心公益,肯為集體福利.而犧牲奉獻的氣質、情操或精神狀態。
卜瑞特認為公德心應從民眾在社會生活中的公共事務領域來觀察,是公民活動現象的特徵,是「是什麼」而非「應該是什麼」。
換言之,公德心係公民在公共事務領域中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實踐。
站在公德心的觀點而言,公共教育有特別的責任和合法性,作為積極的力量以提升公民的價值、公民的知識,及公民參與的技能。
這些公民的知識、價值、技能是維護和改善民主的政治社群所必需的,也是加強自由、平等、正義,以及落實美國〔獨立宣言〕、〔憲法〕和〔人權法案〕等文獻所宣示的社會共識,所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
巴茲於一九八○年在〔民主公民價值十誡〕(DecalogueofDemocraticCivicValues)一文中,設計了一張「十二項公民德性表」,列舉正義、平等、權威、參與、真實、愛國、自由、多樣、隱私權、正當程序、所有權以及人權等十二項公民德性做為美國各級學校公民教育的核心價值。
其中正義、平等、權威、參與、真實、愛國等六項為一致性的單一價值;
而自由、多樣、隱私權、正當程序、人權等六項則為多元化的價值。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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