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道】 Equit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公道或譯作「衡平」,指彈性的或平衡性的平等,也就是「差別地對待差別」。
公道是平等(equality)的另一種涵義,因為人們之間常有各種重要因素的差異,如智慧、學業成就或工作能力大小不一,是以在考慮「分配性正義」(distributivejustice)的問題時,也應將這些道德上可以認可的差別因素考慮在內,依照其差別的比例大小,給予差別的對待與處理。
不過這些作為差別待遇的因素,必須是道德上相關的因素,而非一些不重要不相干的因素,如膚色、信仰、性別等,此等因素切不可成為歧視或差別待遇的藉口。
「公道」一詞希臘文為epieikeia。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Aristotle,384~322B.C.)在討論正義的問題時,除了「分配性的正義」外,又加上公道的因素,也就是「修正性的正義」(correctivejustice)。
亞氏認為正義的問題其實應服膺「中庸」(mean)原則,但所謂的正義絕不能僅止於單純的法律執行,其中也必須經過「慎思」(deliberation)的過程。
當某些特殊案例發生而導致爭端時,問題的解決不能完全依靠事先的立法,而必須考慮到「公道」。
在其〔宜高邁倫理學〕(NicomacheanEthics)中,亞里斯多德主張公道雖然是正義(just),但卻「不是法律上的正義,而是對於法律正義的『修正』」。
法律在實際施行時,與現實難免有差距,所以執法者在實行法律時不能死板地完全照章行事,而必須將自己當成立法者,想像立法者的原意或當立法者在場時他又會如何做的情況。
亞里斯多德相信,若僅一味地死守法律,齊頭平等地對待差別者,反為不正義(injust)的表現,唯有「差別地對待差別」之「公道」作法,方能修正法律過苛或不近人情之處。
簡言之,亞里斯多德之意,「公道」的原則其實與「基於本性」而行的未成文普遍法(unwrittenuniversallaw)有密切關係,可說是一種「自然的正義」(naturaljustice)。
十九世紀德國教育學者赫爾巴特(J.Fr.Herbart,1776~1841)亦將「公道」視為其五項倫理原理之一。
赫爾巴特的五項倫理原理主要著眼於不同意志(wills)間的五種可能關係,其中「公道」的觀念係源起於不同意志間發生衝突(conflicts)所產生的「失衡」(imbalance),「公道」即指以獎懲的適當方式來對此種失衡加以修正。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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