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育部於七十四年(1985)十月四日,以臺(74)參字第四三一○○號函頒布〔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並於八十五年(1996)一月十六日修正,要點如下:1.在職進修教師須曾經登記、檢定合格現任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及特殊學校之專任教師。
2.進修研究方式為:進修學分,進修學位或資格,參加有關之研習、實習、考察,從事有關之研究、譯著、創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之其他有關進修研究方式。
3.進修機構辦理教師在職進修,得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實施。
4.教師參加在職進修,修畢規定學分,成績及格者,由辦理進修之機構核發學分證明書或結業證明。
其經入(轉)學考試及格者,另依規定發給畢業證書或授予學位。
5.教師參與與其教學有關知能之進修,修得學分、學位或資格者,按照下列方式予以獎勵:(1)依照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規定申請增加各科教師之登記。
(2)依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規定換敘薪級。
(3)作為甄選調職升遷之參考。
6.教師從事研究、譯著、創作、發明,其成果有益教學者,由服務學校列入學年成績考核;
其特別優良者,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勵;
其具有特殊價值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助出版或製造。
7.教師自行參加各項進修研究均應利用公餘時間,不得因進修研究影響教學或職務。
8.教師自行參加進修研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自費為原則。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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