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考核合格證書[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中小學教師考核合格證書」是中國大陸決定建立和實行中小學教師考核合格證書制度之後,對不具備合格學歷而通過考核的中小學教師頒發的證書。
一九八五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提出:在採取特定措施提高中小學教師和幼兒教師的社會地位和生活待遇的同時,必須對現有的教師進行認真的培訓和考核,「要爭取在五年或更長一點的時間內使絕大多數教師能夠勝任教學工作。
在此之後,只有具備合格學歷或有考核合格證書的,才能擔任教師」。
針對現有中小學師資隊伍中存在不具備合格學歷者的實際情況,國家教育委員會於一九八六年決定建立和實行「中小學教師考核合格證書制度」,並於當年九月頒發了[中小學教師考核合格證書試行辦法],對考核的對象、方式、種類、要求以及考試時間等作了具體的規定。
根據[中小學教師考核合格證書試行辦法],考核合格證書暫設教材教法考試合格證書和專業合格證書兩種:前者標誌著教師初步學習並掌握了所教學科的教學大綱、教材及基本教學方法;
後者標誌著教師具有擔任某一學科教學所必須具備的文化專業知識和能力,並能基本勝任所教學科的教學工作。
考核對象為「不具備國家規定合格學歷的中小學(含農職業中學文化課)教師」,其中工作滿一年以上者,可申請參加教材教法考試合格證書的考試;
工作滿兩年以上,並已取得教材教法考試合格證書者,可申請參加專業合格證書的文化專業知識考試。
教材教法考試合格證書分高中教材教法考試合格證書、初中教材教法考試合格證書和小學教材教法考試合格證書三種;
基本要求為:「思想品德好;
教材教法考試及格。」
考試的內容、要求和辦法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專業合格證書亦分高中教師專業合格證書、初中教師專業合格證書和小學教師專業合格證書三種,其基本要求為:「思想品德好;
文化專業知識考試及格;
具有一定的教學能力」。
其中文化專業知識考試,要求教師分別系統學習和掌握國家規定的、與所教學科密切相關的高等師範學校本科、師範專科學校和中等師範學校的文化基礎知識。
中學教師除考所教學科的有關課程外,需考教育學和心理學基本原理。
小學教師考三門課程:教育學和心理學基本原理;
語文和數學任選一門;
其他學科(自然、地理、政治、歷史、音樂、美術、體育)任選一門。
文化專業知識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及格科目可累積計算。
中學教師的考試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統一命題,全國統一考試;
小學教師的考試則由各省、區、市自行安排進行。
從一九九○年起,進行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考試命題和辦班培訓、組織考試、頒發合格證書的試點。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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