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聘任待遇暫行規程〕】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聘任待遇暫行規程〕公布於民國二十九年(1940);
在此之前,教育行政委員會於十六年(1927)曾公布〔大學教員資格條例〕,以為檢定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資格之依據。
該條例規定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資格由大學評議會負責審查,惟實際上各校並未確實實施。
溯自十八年國民政府公布〔大學組織法〕,其中第十三條規定大學各學院教員,分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級。
嗣教育部鑑於大學師資資格審查之重要,自二十四年起著手釐訂〔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聘任待遇暫行規程〕,至二十九年八月始訂定完成,並以第二八○○九號令公布實施。
至六十二年(1973)一月三十一日臺(62)參字第二九六五號再度修正;
全文計十七條,主要規定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之聘任待遇事項。
重要條文內容包括:聘任方面:大學及獨立學院聘請教員,應按教員審查合格之等別聘任之;
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員之聘任期間,第一次試聘一年,第二年續聘一年,以後每次續聘二年,各於聘約載明之;
教員聘約期間,除違反聘約之規定外,非有重大事故,經呈准教育部者,學校不得解除教員之聘約;
教員欲辭職者,須於辭職三個月前提出,經學校同意後,於學年終了時方可解除職務。
待遇方面:教員薪俸暫訂分為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四等,前三等各分七級敘薪,教授一等則分九級敘薪;
助教自八十至一六○,講師自一四○至二六○,副教授自二四○至三六○,教授自三二○至六○○。
教員以專任為原則。
教授、副教授、講師授課時間每週以九至十二小時為準,不滿九小時者,照兼任待遇;
專任教員之薪給概以每年十二個月計算。
七十年(1981)三月二十日教育部臺(70)參字第八四九一號再度修正該項待遇暫行規程,並更正名稱為〔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全文仍為十七條。
重要修正包括:教師以專任為原則,教師應於辦公時間在校服務;
教授、副教授、講師基本授課時數每週分別為八、九及十小時,不滿規定時數者,照兼任待遇。
但擔任行政事務或實際上須以充分時間從事教學或實驗,經學校同意,得酌以減少授課時數;
專任教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校外兼課或兼職,但有特別情形經兼課學校先商得原專任學校同意者,每週至多得兼課四小時,兼課以與原校所授課目性質相近者為原則。
專任教授連續在校服務七年成績卓著者,得離校考察或研究半年或一年,離校期內仍支領原薪,但不得擔任其他有給職務(參見「〔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休假進修辦法〕」)。
待遇方面則修正為:專任教師薪俸仍分為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四等,均採十級敘薪;
助教自二○○至三三○,講師自二六○至四三○,副教授自三五○至五五○,教授自四五○至六八○,其薪給亦同概以每年十二個月計算,其在校內兼職務者,不另兼薪。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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