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研究院暫行組織規程〕】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民國二十三年(1934)五月,教育部公布〔大學研究院暫行組織規程〕,對於大學研究院的教育設施,有具體而明確的規定。
其規定如下:1.大學為招收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高深學術,並供給教員便利起見,得依〔大學組織法〕第八條之規定設研究院。
2.研究院分文、理、法、教育、農、工、商、醫各研究所,凡具備三研究所以上者,始得稱研究院。
3.各研究所依其本科所設各系設若干部,稱某研究所某部。
4.研究院、研究所暨研究所所屬各部之設立,須經教育部之核准。
5.設置研究院、研究所之大學,須具備下列各條件:(1)除大學本科經費外,有確定充足之經費專供研究之用。
(2)圖書、儀器、建築等設備,堪供研究工作之需。
(3)師資優越。
6.大學研究院設院長一人,得由校長兼任,各研究所及所屬各部各設主任一人。
7.招收研究生時,以國立、省立及立案之私立大學與獨立學院畢業生經公開考試及格者為限,並不得限於本校畢業生;
在外國大學本科畢業者,亦得應此項考試。
8.在學位法未頒布前,各研究生研究期限暫定為至少二年,期滿考試成績及格,由大學發給研究期滿考試及格之證書;
今前項考試應有由部核准之校外人員參加。
9.研究生應習之課程及論文工作,由各校詳細擬訂,呈經教育部核定。
10.研究生不得兼任校內職務。
經二十八年(1939)六月修正,助教不在此限。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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