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六年職業教育修正法案](美國)】 [VocationalEducationAmendmentsof1976](USA)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美國[一九七六年職業教育修正法案]係對一九六三年的[職業教育法案]在職業教育政策方面作第二次的重大改革;
其中對州政府如何在其權限範圍內分配聯邦經費的規定,比從前的法令更為詳盡。
法案中強調聯邦的經費主要應用於職業教育課程的增修、改進、甚至維護原有職業教育課程的實施,並重視職業教育課程的資料蒐集、計畫評鑑、績效及課程實施等規定。
該法案明確指出,聯邦支持職業教育的主要目的之一,即在幫助職業教育及人力資源訓練,且利用各種有效的資源以協助各州的改進方案。
為了協助各州在就業機會上獲致較多的資訊,法案中特別要求成立全國性及州的職業資訊協調委員會,並在地方上成立地方性的職業教育顧問委員會。
凡在每一個接受聯邦資金支援的地方教育當局或中等以上的學校,必須依照計畫範圍、學校、社區或地區設立一個地方職業教育顧問委員會。
該法案同時重視有關性別歧視的問題,而強調應讓女性獲有同等接受職業教育的機會。
另外也把應用在特殊需要學生身上的經費,由原來[一九六八年職業教育修正案]中的百分之十五,提高到百分之二十。
為加強職業教育的研究發展,提高有關措施及方案之規劃品質,亦依法設立了「國立職業教育研究中心」(NationalCenterforResearchinVocationalEducation,NCRVE)。
綜合而言,一九七六年的修正法案具有以下六個要點:1.將經費分配到資源缺乏的地方,以配合職業教育的需求;
2.對殘障、能力不足、或英文不熟練的學生,提供額外的課程和服務;
3.突破性別偏見的職業教育觀念;
4.改進所有資源利用的計畫;
5.鼓勵革新並改進國家職業教育工作;
6.加強課程評量工作。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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