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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四年高等教育法](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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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8 16:46: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一九八四年高等教育法](法國)

 

[Loisurl'enseingnementSupérieur,26Jan.1984](France)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法國一九八四年元月二十六日公布之[高等教育法]明定高等教育以服務公眾為宗旨。

 

對於各類高教機構之運作原則、組織結構及行政、財務、人事等管理監督都詳加規範。

 

該法共分六篇六十九條。

 

其要點如下:1.繼續高等教育之傳統使命:研究發展及提升國家、地區與個人三者之科學、文化、技職水準。

 

該法增列職業傾向之養成教育任務;

 

施教對象,從單純之攻修文憑證書或準備各類考試之青年學生,擴大接納已就業之社會人士入學修業或旁聽課程。

 

大學應尋求與企業合作,共同設計課程,邀請專業人士參與教學、安排實習課程,兼顧基礎研究與應用。

 

2.高等教育仍維持「段」(cycle)制結構。

 

各學科領域之「段」的畫分及每一「段」之修業年限,依各學科性質而定。

 

每一「段」修業完畢,考試及格者取得國家文憑或學校文憑。

 

第一段,以充實學生基本學識及輔導選擇適性之分途教育為教學重點。

 

使學生適應高教類科,產生學習興趣,締造優良成果。

 

第二段,以充實學識、加強文化修養與學習學術研究方法為教學重點。

 

包含不同程度之一般性及職業性之養成教育,主要在於為學生提供就業準備。

 

第三段,則在指導學生從事研究,以建立獨立研究能力,培養各學科領域之高深研究及突破創新之精英人才。

 

學生提出具有創見之論文或科學研究之成果報告後,獲得博士學位。

 

此外,並增設博士後之「指導研究資格文憑」(habilitationàdirigerdesrecherches),獲得該文憑者得擔任研究指導工作。

 

3.修訂大學組織(1)設置「養成與研究單位」(unitédeformationetderecherche,簡稱UFR),取代一九六八年(高等教育法)設置之「教學與研究單位」(UER),以符合本法增列養成教育之理念。

 

(2)大學內設置三種會議,以取代原設之「校務會議」(conseildel'université):行政會議(conseild'administration),教務會議(conseilscientifique),學生事務會議(conseildesétudesetdelavieuniversitaire)。

 

此三種會議分別負責大學之行政、人事與財務管理,課程開設與學術研究,學生輔導與校園生活等事務。

 

行政會議內並設紀律小組(sectiondesciplinaire),對學校教師及研究人員之失職行為其有懲戒權。

 

上述三種會議之成員由包括學生在內之校內、外人士按一定比例選舉產生。

 

三會議共同選舉大學校長,綜理校務。

 

4.增設下列三機構(1)全國教學與研究審議會(leConseilNationaldel'EnseignementetdelaRecherche)(2)全國公立文化、科技、職業機構評鑑委員會(leComitéNationald'EvaluationdesÉtablissementsPublicsàCaractèreScientifique,CultureletProfessionnel)(3)公立文化、科技、職業機構首長會(ConférencedesChefsd'EtablissementsPublicsàCaractèreScientifique,CultureletProfessionnel)上述三機構之組織與任務,該法均有詳細規劃。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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