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五年特殊教育法](法國)】 [Loid'ÉducationSpécialiséede1975](France)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根據一九七五年〔殘障福利法〕,其第一章之條文(前十條)內容即為特殊教育法,主要在說明身心障礙之兒童、青少年與成人之特殊教育及職業訓練有關之規定。
其內容大致如下:第一條:開宗明義說明身心障礙者之權利及國家、社會的義務。
規定國家有提供殘障預防與鑑定之義務;
對已造成身心障礙之兒童、青少年與成人有提供醫療、教育、職業訓練與輔導、雇用及最低工資保障;
提供運動與休閒活動及社會統合之義務,以確保身心障礙者能達獨立自主之能力。
第二條:為確定政策性活動之條文。
如規定衛生部須對出生至二歲之間的特殊嬰幼兒做追蹤報告。
第三條:規定政府應以教育、醫療、社會等方式介入,用以預防或減輕殘障狀況。
第四條:規定身心障礙之兒童與青少年須一律接受義務教育,並依其特殊需要提供特殊教育或普通教育。
特殊教育措施規定須結合教育、心理、社會、醫療與醫技協同服務。
第五條:規定國家須負擔身心障礙兒童與青少年之教育與初級職業訓練經費。
第六條:規定全國各地方行政單位(府區)須設立特殊教育委員會(commissiondel'éducationspéciale),其組織與功能亦有詳細規定。
第七條:規定特殊教育與職業訓練機構之住宿與醫療經費的分攤辦法。
第八條:說明身心障礙學生之交通費由國家負擔的原則。
第九條:說明特殊教育補助金發放的辦法。
第十條:說明身心障礙兒童母親之權益及家庭補助辦法。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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