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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年七月大學法](比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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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8 16:45:3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一九七○年七月大學法](比利時)

 

[TheLawofJuly1970onHigherEducation](Belgium)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比利時在〔一九七○年七月七日關於高等教育一般結構法〕裡,對中等教育之後的各種人才培養制度,予以整合歸類。

 

比利時國會將高等教育依據其設立目的與課程組織,區分為大學教育與高等教育兩種體制,後者又稱大學外高等教育(或譯非大學或另類高等教育)。

 

大學教育的主要任務,係保存、傳播與發展科學,承擔科學傳授與研究的責任;

 

至於大學外高等教育的主要旨趣,在於科學知識之推廣,並應用於各種行業。

 

兩種教育類型之間,並無高下主從之分,而各有其本身的存在價值、特定功能,所以各有不同的課程結構與教學方法。

 

兩者之間可以互通轉學。

 

具有大學地位的教育機構,可稱完全大學者,至少要設有傳統的五個學院(文哲、法律、科學、醫學、應用科學),以及數目不等的其他學院、學校或研究所,實施專門教育(藝術史、考古學、東方學、商業與經濟、政治與社會科學、犯罪學、心理學與教育學等)。

 

地位等同大學的其他機構,所實施的教育則僅限於數個學門;

 

其中有些僅提供二或三年制第一階段的學程。

 

大學外高等教育所涵蓋的職業類別範圍甚廣,主要包括工業、商業、農業、醫療輔助、社會事務、教育、翻譯、應用美術、傳播等;

 

而歸納為技術、經濟、農業、醫療、社會、藝術與師範等七類(一九八五年再添加一海事類)高等教育。

 

這類教育再區分為長期與短期兩類型課程。

 

後者僅須修習一階段(相當我國二專);

 

前者具大學程度,由兩階段組成或僅設第二階段(相當我國四技與二技)。

 

所謂一階段,係指至少兩年期間的課程配置。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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