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強吻」少女 媽媽賠10萬】
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2012-01-01 06:00
〔自由時報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苗栗縣有個13歲少年被指控強行擁抱、親吻同齡少女,造成少女心靈受創,看到男生就怕,少女父親向苗栗地院請求少年的法定代理人即他的母親賠償40萬元,法官審酌雙方收入後判賠10萬元,本案還可上訴。
被害少女 見男生就怕
少女的父親告訴法官,99年10月間在苗栗縣某國小操場,少年在他女兒來不及抗拒下,抱住她親吻,事後女兒膽戰心驚,看到男生就會恐懼,深怕再遭強吻,心理飽受煎熬,他身為父親,看到女兒遭受性騷擾變成這樣,也很痛苦,因此循民事訴訟管道向少年求償。
由於少年未成年,他認為少年的母親是法定代理人,卻未盡監督的義務,導致兒子侵犯他女兒的身體權,請求她與其子連帶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各給付他與女兒20萬元。
法官認為,案發時少女未滿14歲,因遭少年強行擁抱、親吻,飽受驚懼,足以影響身心健全發展與日後人際交往關係,精神上確實相當痛苦,她的父親因父女情深也深感痛苦,確有受到損害。
連帶賠償 少年母有責
法官認為,少年雖未成年,但已滿13歲,知道強行抱、吻女生的行為不對,與他同住的母親是法定代理人,應對兒子的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
不過,審酌少年還是學生,名下並無財產、所得,他的母親年收入也僅31萬多元,判決只要賠償這對父女各5萬元。
引用:http://n.yam.com/tlt/society/201201/2012010142491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