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瀉痢論第十九】
論曰。臟腑瀉痢。其證多種。大抵從風濕熱論。是知寒少而熱多。寒則不能久也。
故曰暴瀉非陽。久瀉非陰。
論曰。春宜緩形。形緩動則肝木乃榮。反靜密則是行秋令。金能制木。風氣內藏。夏至則火盛而金去。獨火木旺。而脾土損矣。
輕則飧泄身熱脈洪。穀不能化。重則下痢膿血稠黏。皆屬於火。
經曰。溲而便膿血。知氣行而血止也。
宜大黃湯下之。
是為重劑。黃芩芍藥湯為之輕劑。是實則瀉其子。木能自虛而脾土實矣。
故經曰。春傷於風。夏生飧紲。此逆四時之氣。人所自為也。
有自太陰脾經受濕而為水泄。虛滑微滿身重。不知穀味。假令春。宜益黃散補之。
夏宜瀉之。
法云。宜補宜瀉宜和宜止。假令和則芍藥湯是也。
止則訶子湯是也。
久則防變而為膿血也。
脾傳腎。謂之賊邪。故難愈。若先痢而後滑。謂之微邪。
故易痊。此皆脾土受濕。天行為也。
雖聖智不能逃。口食味。鼻食氣。從鼻而入。留積於脾而為水瀉。有厥陰經動。下痢不止。其脈沉而遲。
手足厥逆。涕唾膿血。此為難治。宜麻黃湯小續命汗之。
法曰。謂有表邪縮於內。當散表邪而愈。有暴下無聲。
身冷自汗。小便清利。大便不禁。氣難布息。脈微嘔吐。急以重藥溫之。
漿水散是也。
故法云。後重則宜下。
腹痛則宜和。身重則除濕。脈弦則去風。血膿稠黏。以重藥竭之。
身冷自汗。以毒藥溫之。風邪內縮。宜汗之則愈。溏為痢。當溫之。
又云。在表者發之。在裡者下之。在上者涌之。在下者竭之。身表熱者內疏之。小便澀者分利之。
又曰。盛者和之。去者送之。過者止之。兵法云。避其來銳。擊其惰歸。此之謂也。
凡病泄而惡風寒。是太陰傳少陰。土來克水也。
用除濕白朮茯苓安脾。芍藥桂黃連破血也。火邪不能勝水也。
太陰經不能傳少陰。而反火邪上乘肺經。而痢必白膿也。
加黃連當歸之類。又裡急後重。脈大而洪實。為裡熱而甚蔽。是有物結墜也。
若脈浮大甚。不宜下。雖裡急後重。而脈沉細弱者。謂寒邪在內而氣散也。
可溫養而自愈。裡急後重閉者。大腸經氣不宣通也。
宜加檳榔木香宣通其氣。如痢或泄而嘔者。胃中氣不和也。
上焦不和。治以生薑橘皮。中焦不和。治以芍藥當歸桂茯苓。下焦不和。寒治以輕熱甚以重熱藥□□□□□大便虛秘澀久不愈。恐太陰傳少陰。多傳變為痢。太陰傳少陰是為賊邪。先以枳實厚朴湯。以防其變。若四肢懶倦。小便少或不利。大便走沉困飲食減。宜調胃去濕。白朮芍藥茯苓三味。水煎服。以白朮之甘。能入胃而除脾胃之濕。芍藥之酸澀。
除胃中之濕熱。四肢困。茯苓之淡泄。能通水道走濕。此三味。泄痢須用此。如發熱惡寒。腹不痛。加黃芩為主。如未見膿而惡寒。乃太陰欲傳少陰也。
加黃連為主。桂枝佐之。
如腹痛甚者。加當歸倍芍藥。如見血。
加黃連為主。桂當歸佐之。
如躁煩或先便白膿後血。或發熱。或惡寒。非黃芩不止。此上部血也。
如惡寒脈沉。或腰痛。或血痢下痛。非黃連不能止。此中部血也。
如惡寒脈沉。先血後便。非地榆不能止。此下部血也。
如便膿血相雜。而脈浮大。慎不可以大黃下之。下之必死。謂氣下竭而陽無所收也。
凡陰陽不和。惟可以分陰陽藥治之。
又云。暴泄非陽。久泄非陰。大便完穀下。有寒有熱者。脈疾身多動。音聲響亮。暴注下迫。此陽也。
寒者脈沉而細疾。身不動作。目睛不了了。飲食不下。鼻準氣息者。薑附湯主之。
若身重四肢不舉。朮附湯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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