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親屬免稅 無謀生能力唯一審核標準】
中時電子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2011-12-31 03:12
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所得稅法規定得扣除免稅額的受扶養人,須為無謀生能力且「未滿廿歲或滿六十歲以上」。
大法官會議卅日作成第六九四號解釋,認為以年齡為分類標準的差別待遇,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自解釋文公布一年後失其效力。
也就是至遲自一百零二年起,有無謀生能力是納稅義務人對受其扶養者得否扣除免稅額的唯一審核標準。
本案聲請人郭姓女子於九十二、九十四、九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別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但財政部國稅局以該其他親屬未符合所得稅法十七條規定,未滿廿歲或滿六十歲的要件,予以剔除。
郭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全獲判敗訴,她認為,所得稅法中關於年齡限制有違憲疑義,在確定判決後,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
依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滿廿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即屬得扣除免稅額的受扶養親屬。
大法官會議認為,所得稅法規定受扶養人年齡限制,對納稅義務人形成差別待遇,無謀生能力而有受扶養需要者,不會因其年齡滿廿歲及未滿六十歲而有所改變。
憲法規定人民生存權應予保障,如果因為無謀生能力者的年齡限制,而使納稅義務人無法減除免稅額,將影響納稅義務人扶養滿二十歲而未滿六十歲無謀生能力者的意願,進而影響社會弱勢者生存或生活上的維持。
大法官會議的第六九四號解釋,宣告所得稅法關於年齡限制條文違憲,並在一年後失效。
司法院表示,一年內行政、立法部門是否要修法,放寬或取消年齡限制,屬立法者的形成自由,但內容不能違背憲法保障弱勢生存權及平等權的原則。
對於該解釋案,十五位大法官中,陳春生、池啟明、黃璽君三位大法官共同提出不同意見書,他們認為,未考量其他因素,且以平等原則為審查基準,推導出違憲的見解,值得再斟酌。
引用:http://n.yam.com/chinatimes/healthy/201112/20111231401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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