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經 卷二十一 針刺類 腎主水水俞五十七穴283】
(《素問‧水熱穴論》《靈樞‧四時氣篇》)
黃帝問曰︰少陰何以主腎?腎何以主水?
岐伯對曰︰腎者至陰也,至陰者盛水也,肺者太陰也,少陰者冬脈也。
故其本在腎,其末在肺,皆積水也。
(《素問‧水熱穴論》。
腎應北方之氣,其臟居下,故曰至陰也。
水王於冬而腎主之,故曰盛水也。
肺為手太陰經,其臟屬金。
腎為足少陰經,其臟屬水。
少陰脈從腎上貫肝膈入肺中,所以腎邪上逆,則水客於肺。
故凡病水者,其本在腎,其末在肺,亦以金水相生,母子同氣,故皆能積水。)
帝曰︰腎何以能聚水而生病?岐伯曰︰腎者胃之關也,關門不利,故聚水而從其類也。
(關者,門戶要會之處,所以司啟閉出入也。
腎主下焦,開竅於二陰,水穀入胃,清者由前陰而出,濁者由後陰而出,腎氣化則二陰通,腎氣不化則二陰閉,腎氣壯則二陰調,腎氣虛則二陰不禁,故曰腎者胃之關也。
關閉則氣停,氣停則水積,水之不行,氣從乎腎,所謂從其類也。
愚按︰本節雲關門不利、則聚水而從其類者,言關之不通也。
《脈要精微論》曰︰倉廩不藏,是門戶不要也。
水泉不止,是膀胱不藏也。
得守者生,失守者死。
言關之不固也。
不通則癃閉而 腫,不固則滑泄而脫元,職此之由,總因腎敗。
夫胃為五臟六腑之海,而關則在腎,關之為義,操北門鎖鑰之柄,凡一身元氣消長,約束攸賴。
故許知可云︰補脾不若補腎者,謂救本之道,莫先乎此也。
誠萬古不易之良法。)
上下溢於皮膚,故為 腫。
腫者,聚水而生病也。
(肌膚浮腫曰 腫。
脾主肌肉,足太陰也,寒水侮之,故反聚水而生病。)
帝曰︰諸水皆生於腎乎?岐伯曰︰腎者牝臟也,地氣上者,屬於腎而生水液也,故曰至陰。
(牝,陰也。
地氣上者,陰氣升也。
以陰從陰而生水液,故曰至陰。)
勇而勞甚則腎汗出,腎汗出逢於風,內不得入於臟腑,外不得越於皮膚,客於玄府,行於皮裡,傳為 腫,本之於腎,名曰風水。
(勇而勞甚者,汗自陰分深處而發,故曰腎汗。
汗出逢風則腠理閉,內已離於臟腑,外不得泄於皮膚,故客於玄府而為 腫。
此則因水因風,故名風水。)
所謂玄府者,汗空也。
(汗屬水,水色玄,汗之所居,故曰玄府。
從孔而出,故曰汗空。
然汗由氣化,出乎玄微,是亦玄府之義。
空,孔同。)
帝曰︰水俞五十七處者,是何主也?岐伯曰︰腎俞五十七穴,積陰之所聚也,水所從出入也。
(凡此五十七穴者,皆積陰之所聚,水所從出入者也。
腎主水,故皆曰腎俞。)
尻上五行、行五者,此腎俞。
(尻上五行者,中行督脈也。
旁四行,足太陽膀胱經脈也。
行五者,中行五穴︰長強、腰俞、命門、懸樞、脊中也。
次二行各五穴︰白環俞、中膂內俞、膀胱俞、小腸俞、大腸俞也。
又次二行各五穴︰秩邊、胞肓、志室、肓門、胃倉也。
五行共二十五穴,皆在下焦而主水,故皆曰腎俞。)
故水病,下為 腫大腹,上為喘呼不得臥者,標本俱病。
(水之本在腎,標在肺,標本俱病,故在下則為 腫大腹,在上則為喘呼不得臥。)
故肺為喘呼,腎為水腫,肺為逆不得臥。
(肺主氣,水在上則氣不化,故肺為喘呼。
腎主水,水在下則濕不分,故腎為水腫。
然病水者必自下而升,上及於肺,其病劇矣,故肺為逆不得臥也。)
分為相輸俱受者,水氣之所留也。
(言水能分行諸氣,相為輸應而俱受病者,正以水氣同類,水病則氣應,氣病則水應,留而不行,俱為病也。)
伏菟上各二行、行五者,此腎之街也。
(伏菟,足陽明經穴。
伏菟之上,即腹部也。
腹部之脈,任居中行,左右各二,夾臍旁兩行者,足少陰並衝脈氣所發,行各五穴,則橫骨、大赫、氣穴、四滿、中注是也。
次外二行者,足陽明經所行,行各五穴,則氣沖、歸來、水道、大巨、五陵是也。
左右共二十穴,此皆水氣往來之道路,故為腎之街也。)
三陰之所交,結於腳也,踝上各一行,行六穴,此腎脈之下行也,名曰太沖。
(三陰,肝脾腎三經也。
三陰所交俱結於腳,故足太陰有三陰交穴。
踝上各一行,獨指足少陰腎經而言。
行六穴,則大鐘、照海、復溜、交信、築賓、陰谷是也,左右共十二穴。
腎之大絡,並衝脈下行於足,合而盛大,故曰太沖。)
凡五十七穴者,皆臟之陰絡,水之所客也。
(右共五十七穴。
皆藏之陰絡,為陰氣之所行,故治水者當察而取之。)
風 膚脹,為五十七 ,取皮膚之血者,盡取之。
(《靈樞‧四時氣篇》。
,水同。
風水膚脹、五十七 ,義俱如前。
若皮膚之有血絡者,亦當盡取去之。)
徒 ,先取環谷下三寸,以鈹針針之,已刺而筒之而內之,入而復之,以盡其 ,必堅,來緩則煩 ,來急則安靜,間日一刺之, 盡乃止。
(此泄水之法也。
徒,但也。
有水無風,故曰徒水。
環谷,義無所考,或即足少陽之環跳穴。
其下三寸許,垂手著股,中指盡處,惟奇穴中有風市一穴,或者即此,明者察之。
鈹針,第五針也。
筒,箭室也。
已刺而筒之而內之,入而復之,以盡其 ,謂用針如箭之歸筒,出入頻復,開通其道,以盡其 也。
然 在膚中,其候必堅。
若針後水來遲緩,則必煩悶;若來急速,則必安靜矣。
仍須間日一刺,以水盡而止。
按︰《針要》曰︰凡水氣惟得針水溝,若針余穴,水盡即死。
是又不可不知也。
鈹音披。
筒音勇。)
飲閉藥,方刺之時徒飲之,(凡患水病者,小便多不利,既已刺治如前,仍須飲通閉之藥以拔其本,即方刺之時,亦但飲無礙也。)
方飲無食,方食無飲,(藥食不宜相混,混則難於取效。)
無食他食,百三十五日。
(水腫既消,當忌傷脾發濕等物,至一百三十五日之外,方保其不復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