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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署擬增列/臍帶血毀損 可索賠3倍簽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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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7 22:59:3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wzy_79 於 2012-8-18 01:17 編輯

衛署擬增列/臍帶血毀損 可索賠3倍簽約金

 

更新日期:2010/09/21 04:11

 

〔記者王昶閔/台北報導〕不少民眾花大錢為寶寶儲存臍帶血,但是近年偶傳臍帶血遭污染而報廢的消費糾紛,衛生署近期預告新規定,未來若臍帶血污染、毀損,業者除應退還簽約金外,最高還得額外支付消費者簽約金三倍以上的賠償金。


消保會建議納入法規保障


衛生署雖在二○○七年公告「臍帶血保存定型化契約範本」,卻僅供參考,並無法律效力,日前經消保會建議,預告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以成為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強制規定。


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邱惠美表示,新增的「不得記載事項」,旨在避免業者在契約中免除其損害賠償責任,或以不實與誇大的廣告,誤導消費者。衛生署醫事處官員表示,廣告宣傳視同契約的一部分,而台大醫學院教授陳耀昌表示,目前除了以臍帶血治療血癌等血液疾病外,幾乎都屬誇大宣稱,而存戶會用到自存臍帶血的機率,大概只有兩萬到二十萬分之一。


前年台南市一位謝先生與生技業者簽約保存寶寶臍帶血,卻因臍帶血採集過程中遭到母血污染,而無法使用;去年有位陳先生則因業者未及時採集母血進行檢驗,導致臍帶血無法捐贈其他家人。諸如類似糾紛,業者依法都必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非業者過失 仍須賠償一倍


草案規定,凡臍帶血污染、遺失或毀損,業者除全額退還簽約金外,還必須依照過失程度給予賠償。即便證明非業者過失,仍須賠償消費者簽約金一倍的賠償金;無法證明無過失者,則需賠償兩倍;若業者有故意且重大過失,則需賠償三倍;若消費者能證明其損害超過三倍金額時,則可請求更高額賠償金。


此外,業者不得禁止消費者提前解約;而即便消費者未付清費用,在緊急情況下仍可取回臍帶血使用,業者不得拒絕。衛生署醫事處官員說,該草案旨在保障消費者權益,而非業者權益,現已完成預告程序,各方意見將經消保會審議後,擇日公告實施。


台灣一年約二十萬個新生兒,業界估計,約有兩萬個家長會幫孩子存臍帶血。估計,我國臍帶血市場一年約八到十億元。


三十六歲的張先生在三年前為孩子儲存臍帶血,但契約效期僅二十年,期限內若臍帶血不能使用,業者只需退還簽約金,他認為,建立損害賠償機制,的確對消費者更有保障。

 

 

引用: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21/78/2dgi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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