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貫珠集 太陽篇 太陽病愈時日及欲解之候與傳經之証六條08】
太陽病頭痛。
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經盡故也。
若欲作再經者,針足陽明。
使經不傳則愈。
太陽病頭痛。
所謂病發於陽也。
法當七日愈。
云以上者,該常與變而言之也。
行其經盡者,邪行諸經。
盡而當解也。
設不解,則將從太陽而複入陽明。
所謂作再經也,故針足陽明,以引邪外出。
邪出則經不傳而愈矣。
蓋傷寒之邪。
有在經在腑在臟之異。
行其經盡者,邪行諸經而未入臟腑之謂,而經脈陰陽相貫。
如環無端。
是以行陰極而複行陽者有之。
若入厥陰之臟,則病深熱極而死耳,其或幸而不死者,則從臟出腑而愈。
未聞有作經再傳者也,此條諸注釋俱誤。
蓋於經腑臟未審耳。
再按內經云:傷寒一日。
巨陽受之云云。
又云:七日太陽病衰。
頭痛少愈云云。
蓋傷寒之邪。
有離太陽,而入陽明者,有遍傳諸經而猶未離太陽者,此太陽病頭痛。
至七日以上自愈。
正與內經之旨相合。
蓋六日邪遍六經。
至七日而太陽先受者,當先解耳,則是所謂行其經盡者,不但未入腑臟,亦並未離太陽,所以當有頭痛。
所謂作再經者,七日不愈,而欲至十四日也。
針足陽明者,以其經多氣多血,可以任受針石,且離太陽未遠。
尤易逐邪外出耳。
太陽病欲解時。
從巳至未止。
太陽經為諸陽之長。
巳午未時為陽中之陽。
太陽病解,必從巳至未。
所謂陽受病者,必陽氣充而邪乃解也,與發於陽者七日愈同意。
風家表解,而不了了者,十二日愈。
風家表解。
邪退而正安矣,而猶不能霍然無患者,邪去未盡故也。
十二日。
經氣已周。
餘邪畢達,故必自愈。
欲自解者,必當先煩,乃有汗而解。
何以知之?脈浮,故知汗出解也。
邪氣欲解之候,必先見之於証與脈。
若其人自煩而脈浮者,知其邪必將從汗而解。
蓋自煩為邪正相爭之候,而脈浮為邪氣外達之癥也。
設脈不浮而沉,則雖煩豈能作汗,即汗亦豈得解哉。
傷寒一日。
太陽受之。
脈若靜者,為不傳。
頗欲吐。
若躁煩。
脈數急者,為傳也。
傷寒二三日。
陽明少陽証不見者,為不傳也。
寒氣外入。
先中皮膚太陽之經。
居三陽之表,故受邪為最先,而邪有微甚。
証有緩急。
體有強弱。
病有傳與不傳之異。
邪微者,不能撓乎正,其脈多靜。
邪甚者,得與正相爭,其脈則數急,其人則躁煩而頗欲吐。
蓋寒邪稍深,即變而成熱。
胃氣惡邪,則逆而欲吐也。
然邪既傳經,則必遞見他經之証。
傷寒二三日。
陽明少陽受病之時,而不見有身熱、惡熱、口苦、咽乾、目眩等証,則邪氣止在太陽,而不更傳陽明少陽可知。
仲景示人以推測病情之法如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