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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2 16:19: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傷寒貫珠集 太陽篇 太陽病愈時日及欲解之候與傳經之証六條08

 

 

太陽病頭痛。

 

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經盡故也。

 

若欲作再經者,針足陽明。

 

使經不傳則愈。

 

太陽病頭痛。

 

所謂病發於陽也。

 

法當七日愈。

 

云以上者,該常與變而言之也。

 

行其經盡者,邪行諸經。

 

盡而當解也。

 

設不解,則將從太陽而複入陽明。

 

所謂作再經也,故針足陽明,以引邪外出。

 

邪出則經不傳而愈矣。

 

蓋傷寒之邪。

 

有在經在腑在臟之異。

 

行其經盡者,邪行諸經而未入臟腑之謂,而經脈陰陽相貫。

 

如環無端。

 

是以行陰極而複行陽者有之。

 

若入厥陰之臟,則病深熱極而死耳,其或幸而不死者,則從臟出腑而愈。

 

未聞有作經再傳者也,此條諸注釋俱誤。

 

蓋於經腑臟未審耳。

 

再按內經云:傷寒一日。

 

巨陽受之云云。

 

又云:七日太陽病衰。

 

頭痛少愈云云。

 

蓋傷寒之邪。

 

有離太陽,而入陽明者,有遍傳諸經而猶未離太陽者,此太陽病頭痛。

 

至七日以上自愈。

 

正與內經之旨相合。

 

蓋六日邪遍六經。

 

至七日而太陽先受者,當先解耳,則是所謂行其經盡者,不但未入腑臟,亦並未離太陽,所以當有頭痛。

 

所謂作再經者,七日不愈,而欲至十四日也。

 

針足陽明者,以其經多氣多血,可以任受針石,且離太陽未遠。

 

尤易逐邪外出耳。

 

太陽病欲解時。

 

從巳至未止。

 

太陽經為諸陽之長。

 

巳午未時為陽中之陽。

 

太陽病解,必從巳至未。

 

所謂陽受病者,必陽氣充而邪乃解也,與發於陽者七日愈同意。

 

風家表解,而不了了者,十二日愈。

 

風家表解。

 

邪退而正安矣,而猶不能霍然無患者,邪去未盡故也。

 

十二日。

 

經氣已周。

 

餘邪畢達,故必自愈。

 

欲自解者,必當先煩,乃有汗而解。

 

何以知之?脈浮,故知汗出解也。

 

邪氣欲解之候,必先見之於証與脈。

 

若其人自煩而脈浮者,知其邪必將從汗而解。

 

蓋自煩為邪正相爭之候,而脈浮為邪氣外達之癥也。

 

設脈不浮而沉,則雖煩豈能作汗,即汗亦豈得解哉。

 

傷寒一日。

 

太陽受之。

 

脈若靜者,為不傳。

 

頗欲吐。

 

若躁煩。

 

脈數急者,為傳也。

 

傷寒二三日。

 

陽明少陽証不見者,為不傳也。

 

寒氣外入。

 

先中皮膚太陽之經。

 

居三陽之表,故受邪為最先,而邪有微甚。

 

証有緩急。

 

體有強弱。

 

病有傳與不傳之異。

 

邪微者,不能撓乎正,其脈多靜。

 

邪甚者,得與正相爭,其脈則數急,其人則躁煩而頗欲吐。

 

蓋寒邪稍深,即變而成熱。

 

胃氣惡邪,則逆而欲吐也。

 

然邪既傳經,則必遞見他經之証。

 

傷寒二三日。

 

陽明少陽受病之時,而不見有身熱、惡熱、口苦、咽乾、目眩等証,則邪氣止在太陽,而不更傳陽明少陽可知。

 

仲景示人以推測病情之法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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