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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宗金鑑 傷寒論註 少陰病得之二、三日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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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1 06:02: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醫宗金鑑 傷寒論註 少陰病得之二、三日337

 

 

少陰病得之二、三日,麻黃附子甘草湯微發汗。

 

以二、三日無裏證,故微發汗也。

 

〔註〕:

 

此詳上條,少陰病得之二、三日,仍脈沈、發熱不解者,宜麻黃附子甘草湯微發其汗也。

 

蓋謂二、三日不見吐利裏寒之證,知邪已衰,然熱仍在外,尚當汗之,但不可過耳,故不用細辛而用甘草,蓋於溫散之中有和意也。

 

此二證,皆未曰無汗,非仲景略之也,以陰不得有汗,不須言也。

 

〔集註〕:

 

張璐曰:少陰無發汗之法,汗之必至亡陽,惟此一證,其外有太陽發熱無汗,其內不吐利躁煩嘔渴,乃可溫經散寒,取其微似之汗也。

 

程應旄曰:既云微發汗矣,仍用「以」字「故」字推原之,足見鄭重之意。

 

按此二條,與太陽篇發熱、頭痛、脈沈用四逆者同一證。

 

彼以不差,則期過三日,可知病已入裏,雖尚冒太陽頭痛,直以少陰法律之。

 

此少陰病在初得二、三日,雖無頭痛證,不容竟作少陰治之,故仍兼太陽之法以律之,一出一入,不啻爰書。

 

假令,前條得之二、三日,後二條過二、三日不差,則四逆之與麻黃,易地皆然矣。

 

汪琥曰:上條反發熱脈沈,此亦反發熱脈沈,但上言始得之為急,此言得之二、三日為緩,病勢稍緩,治法亦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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