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金貫珠數】
一提金貫珠數
交霜降至春分,冬月發者,為正傷寒。
表證見者,用辛熱之藥大發汗。
裡證見者,用寒涼之藥急攻下。
此與非時傷寒不同治。
方論開的本槌法中,不再錄。
交春分至夏至前,有頭疼發熱,不惡寒而渴者,為溫病,用辛涼之藥微解肌,不可大發汗。
裡證見者,用寒涼之藥急攻下。
若誤下之,未必為害,誤汗之,變不可言,當須識此。
三月後得此證者,為晚發,治法同表證,不與冬時正傷寒同治法,裡證治相同。
方論開在的本槌法中,不再錄。
交夏至後,有頭疼發熱,不惡寒而渴,此名溫病,愈加熱者,名熱病,只用辛涼之藥微解肌,不宜大發汗。
裡證見者,只用大寒之藥急攻下。
表證不與正傷寒同治法,裡證治相同。
方論開在的本槌法中,不再錄。
交秋至霜降前,有頭疼發熱,不惡寒,身體痛,小便短者,名溫病,亦用辛涼之藥加燥劑以解肌,亦不宜大發汗。
裡證見者,用寒涼藥急攻下。
表證不與正傷寒同治法,裡證治相同。
方論開在的本槌法中,不再錄。
其春、夏、秋三時,有患頭疼身熱,亦有惡寒者,即是感冒非時暴寒之輕,非比冬時正傷寒之重,俱用辛涼之劑小發汗。
若裡證見者,用寒涼之藥急攻下。
表證不與正傷寒同治法,裡證治相同。
方論開在的本槌法中,不再錄。
其四時,有患頭疼,發熱惡寒,身體倦痛,骨腿酸疼,自汗出,口微渴,脈空浮大而無力,名勞力感寒證,當用溫涼之劑溫經散寒,切禁大發汗。
裡證見者,中和之劑加轉藥微下之,不可急攻利。
方論開在的本槌法中,不再錄。
其四時,有患頭疼,身熱惡寒,老幼相傳者,名時疫證,用辛涼之藥微解表。
裡證見者,急攻下。
從病制宜,不與正傷寒同治法。
方論開在的本槌法中,不再錄。
若先起頭疼,發熱惡寒,已後傳裡,頭疼惡寒皆除,而反怕熱,發渴譫語,或潮熱自汗,大便不通,或揭去衣被,揚手擲足,或發斑黃,狂亂,此為陽經自表傳入陰經之熱證,俱當攻裡,下之。
設或當下失下,而變出手足乍冷乍溫者,因陽極發厥,即陽證似陰,名陽厥,急當下之。
又有失於汗下,或本陽證,誤投熱藥,使熱毒入深,陽氣獨盛,陰氣暴絕,登高而歌,棄衣而走,罵詈叫喊,燥渴欲死,面赤眼紅,身發斑黃,或下利赤黃,六脈大,名陽毒發斑證,用酸苦之藥,令陰氣復而大汗解矣。
如大便實者,又當大寒之藥下之。
此與發狂不同治。
方論開在的本槌法中,不再錄。
若初病起無頭疼,無身熱,就便怕寒厥冷,腹痛嘔吐,瀉利不渴,蜷臥沉重,戰栗,脈沉細,此為直中陰經真寒證,不從陽經傳來,當用熱藥溫之。
如寒極而手足厥冷,過乎肘膝者,因寒極發厥,名陰厥,急當救裡,溫之。
此與陽厥不同治。
又有初病起,外感寒邪,內傷生冷,內既伏陰,內外皆寒,或本真陰,誤投涼藥,使陰氣獨盛,陽氣暴絕,以致病起手足厥冷,腰背強重,頭眼眶痛,嘔吐煩悶,下利腹痛,身如被杖,六脈沉細,渴飲不下。
已後毒瓦斯漸深,入腹攻心,咽喉不利,腹痛轉甚,心下脹滿,結硬如石,燥渴欲死,冷汗不止,或時鄭聲,指甲面色青黑,速灸關元、氣海,須服大熱之劑溫之,此名陰毒,令陽氣復而大汗解矣。
若夏月大發熱,頭疼燥渴,背惡寒,微汗,脈虛無力,口齒燥者,名中暑,用寒涼之劑清之。
方論開在雜證中,不再錄。
若病患身微熱,煩躁,面赤戴陽,欲坐臥於泥水井中,脈來沉細無力,此陰發躁,名陰躁,當用辛熱之藥溫之,不宜涼劑。
誤用之,其躁急渴甚,必死矣。
若病患身冷,脈沉細而疾,雖煩躁,不欲傾水入口者,此名陰盛格陽,亦用大熱之劑溫之。
方論開在的本槌法中,不再錄。
一傷寒,失於汗下,使熱邪傳裡,燥渴譫語,小水自利,大便黑,小腹硬痛,或身黃,是下焦蓄血如狂證。
此與陽狂不同治,宜下盡黑物則愈。
方論開在的本槌法中,不再錄。
一傷寒,初得病與表熱,但狂言煩躁不安,精采不與人相當。
此因熱結膀胱,其人如狂,太陽經之裡證也,自有太陽經之裡藥治,不與陽狂同治法。
方論開在的本槌法中,不再錄。
一傷寒,小水不利,大便實,小腹滿,燥渴譫語,怕熱,身目黃,此名濕熱發黃,輕則疏利,重則大下。
此與血證發黃不同治。
方論開在的本槌法中,不再錄。
一傷寒,失於汗下,血熱不散,故成發斑,大抵不宜發汗,輕則化之,重則下之。
起於胸腹,先紅後赤者,曰發斑。
起於手足,先紅後黃者,曰蚊跡。
臨病之際,宜詳審焉。
方論開在的本槌法中,不再錄。
一傷寒,少陰證,惡寒發熱,無頭疼,誤以大發汗,使血從耳、目、口、鼻中出者、名陰血,多不治。
此與鼻衄陽血不同治。
方論開在的本槌法中,不再錄。
一傷寒,太陽證,發熱惡寒,頭痛,或微喘,鼻中出血者,為衄血,名陽血,須分點滴成流。
此與陰血不同治。
方論開在的本槌法中,不再錄。
一傷寒,失於汗下,邪熱傳裡,使水涸糞燥,大便不通,必發譫語,或心下硬痛,下利純清水,燥渴,口出無倫語,亦譫語,凡此皆實,當寒涼之劑下之。
又有汗多亡陽,或下後利不止,身疼痛,或自利清穀,譫語者,凡此皆虛,當辛熱之劑溫之。
此與狂言不相類。
方論開在的本槌法中,不再錄。
一傷寒,余熱不除,蘊在心包,使精神短少,冒昧昏沉,睡中言語一二句者,名獨語,宜涼劑清之。
此與譫語不相類。
方論開在的本槌法中,不再錄。
一傷寒,因汗下後正氣虛而本音失,則鄭重語散不知高下,大小便自利,手足冷,名鄭聲,宜中和之劑治之。
此與獨語不相類。
方論開在的本槌法中,不再錄。
一傷寒,瘥後交接淫欲,無病患反得病者,名陰陽易,宜清涼解毒之劑治之。
此與女勞復不相類。
方論開在的本槌法中,不再錄。
一傷寒,瘥後交接淫樂,不因易自病後發者,名女勞復。
與前陰陽易同治法。
方論開在的本槌法中,不再錄。
一傷寒,失於汗下,或因汗下後虛,令人氣逆不相接續者,名短氣,分虛實治之。
此與喘證不相類。
方論開在的本槌法中,不再錄。
一傷寒,失於汗下,或因飲水過多,令人抬肩擷肚,氣逆上者,名發喘,分表裡水氣治之。
此與短氣不相類。
方論開在的本槌法中,不再錄。
一傷寒,麻黃湯證,誤下之,心下滿悶不痛者,名痞氣,分虛實治之。
此與結胸不相類。
方論開在的本槌法中,不再錄。
一傷寒,桂枝湯證,誤下之,心下滿硬而痛,名結胸,分緩急治之。
此與痞滿不相類。
方論開在的本槌法中,不再錄。
一傷寒證,病一陽經,或三陽經同病不傳者,名合病,分在經過經治之。
此與並病不相類。
方論開在的本槌法中,不再錄。
一傷寒證,一陽經先病未盡,又過一經之傳者,名並病,分在經在腑治之。
此與合病不相類。
方論開在的本槌法中,不再錄。
一傷寒,或汗下太過,或恣飲冷水,水寒相搏,虛逆,聲濁惡而長,名噦。
此與乾嘔不相類。
輕則和解疏利,重則溫散。
方論開在的本槌法中,不再錄。
一傷寒,熱在胃口,與穀氣並,熱氣上熏,無物,名乾嘔,分實熱水氣治之。
此與噦證不相類。
方論開在的本槌法中,不再錄。
一傷寒,有頭疼,發熱惡寒,脈沉,此名太陽脈似少陰,當辛溫之劑散之。
與少陰證不相類。
方論開在的本槌法中,不再錄。
一傷寒,無頭疼,止則發熱惡寒,脈沉,此名少陰證似太陽,當辛溫之劑散之。
與太陽證不相類。
方論開在的本槌法中,不再錄。
一傷寒,頭疼,惡寒身熱者,名表熱,以辛散之。
與裡熱不相類。
方論開在的本槌法中,不再錄。
一傷寒,無頭疼,無惡寒反怕熱,燥渴口苦,舌乾譫語,大便實,名裡熱。
此與表熱不相類。
方論開在的本槌法中,不再錄。
一傷寒,頭疼,身熱惡寒者,名表惡寒,當辛甘散之。
此與裡惡寒不相類。
方論開在的本槌法中,不再錄。
一傷寒,無頭疼,無身熱而惡寒,厥冷蜷臥,不渴,或吐瀉腹痛,戰栗者,名裡惡寒,當辛熱之劑溫之。
此與表惡寒不相類。
方論開在的本槌法中,不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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