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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中風,下利嘔逆,表解者,乃可攻之,其人漐漐汗出】
太陽中風,下利嘔逆,表解者,乃可攻之,其人漐漐汗出,發作有時,頭痛,心下痞硬滿,引脅下痛,乾嘔,短氣,汗出不惡寒者,此表解裏未和也,十棗湯主之。
〔按〕:
下利之「下」字當是「不」字,若是下字,豈有上嘔、下利而用十棗湯峻劑攻之之理乎?
惟其大便不利,痞硬滿痛,始屬裏病;
小便不利,嘔逆短氣,始屬飲病,乃可攻也。
發作之「作」字,當是「熱」字。
若無熱汗出,乃少陰陰邪寒飲,真武湯證也。
且「作」字與上下句文義皆不相屬。
〔註〕:
太陽中風,表邪也。
不利嘔逆,裏飲也。
表邪解者乃可攻裏飲也。
審其人微汗漐漐不輟,發熱有時,頭痛,若仍惡寒,是表未解,尚不可攻。
若不惡寒,則為表已解矣,而更見裏未和之心下痞、硬、滿,引脅下痛,乾嘔短氣,水蓄無所從出之急證,故徑以十棗湯峻劑,直攻水之巢穴而不疑也。
〔按〕:
傷寒表未解,水停心下,嘔逆者,是寒束於外,水氣不得宣越也,宜小青龍湯汗而散之。
中風表未解,水停心下而吐者,是飲格於中,水氣不得輸洩也,宜五苓散,散而利之。
此皆表未解,不可攻裏之飲證也。
至如十棗湯與下篇之桂枝去芍藥加白朮茯苓湯二方,皆治飲家有表裏證者。
十棗湯治頭痛、發熱、汗出、不惡寒之表已解,而有痞、硬、滿、痛之裏未和,故專主攻裏也。
桂枝去芍藥加白朮茯苓湯,治頭痛、發熱、無汗之表未解,而兼有心下滿、微痛之裏不和,故不主攻裏,當先解表也,然其心下硬、滿、痛之微甚,亦有別矣。
〔集註〕:
杜任曰:十棗湯,惟壯實者宜之,不宜輕用。
方有執曰:乃可攻之,以上喻人勿妄下早之意,漐漐汗出至短氣,言證雖有裏,猶未可下。
直至汗出不惡寒,方是承上起下,言當下,以出其治也。
喻昌曰:此證與結胸頗同。
但結胸者,邪結於胸,其位高,此在心下及脅,其位卑。
然必表解,乃可攻之,亦與攻結胸之戒不殊也,藥用十棗,亦與陷胸湯相倣,因傷寒下法,多為胃實而設。
胃實者邪熱內盛,不得不用硝、黃以蕩滌之,今證在胸脅而不在胃,則蕩滌之藥無所用,故取蠲熱逐飲於胸脅之間,以為下法。
張志聰曰:頭痛,表證也。
然亦有在裏者。
如傷寒,不大便五、六日,頭痛有熱者,與承氣湯。
與此節之汗出、不惡寒而頭痛,為表解裏有飲,用十棗湯。
則凡遇風寒頭痛,表未解之證,當審別矣。
程應旄曰:所可惑者,頭痛外,惟身汗一證,表裏難辨。
汗出、發熱、惡寒,則微有表,若汗出、發熱、不惡寒,則祇從不惡寒處認證,知表已解,裏氣為飲邪摶結不和,雖頭痛,亦屬裏邪上攻,非關表也。
魏荔彤曰:太陽之邪既入裏,宜下矣。
又有不下胸膈,不下腸胃,而下心與脅下者,較下結胸部位稍卑,較下胃實部位又稍高,此下中之又一法也。
須認明同一下也,證不同而法自別。
蓋太陽、陽明之交,必辨表裏而施汗下。
彼之在裏應下,乃邪熱挾食物為胃實;
此之在裏應下,乃邪熱挾水飲為飲實,二者俱必待表解而後下,此大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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