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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修法明訂:以性別為由幫孕婦墮胎違反醫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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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6 14:31:16 | 只看該作者 |只看大圖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衛生署修法明訂:以性別為由幫孕婦墮胎違反醫師法

 

更新日期:2010/12/20 00:07 【記者陳元春/台北報導】

 

華人有生男傳宗接代觀念,但衛生署預告訂定,若醫師僅以胎兒性別為由,幫孕婦做人工流產,違反醫師法。衛生署醫事處科長周道君昨日指出,醫師違反前述主管機關禁止的行為,可處新台幣10萬到50萬罰鍰,最重廢止醫師證書。


為杜絕新生兒只因性別,就遭剝奪生命權,衛生署分別在89年、95年三申五令,發文或函釋規範醫院、醫師不能做非性聯遺傳疾病診斷的性別鑑定,也不得應病人要求進行產前性別篩檢。

 

為使法令更清楚、明療,衛署修法預告訂定醫師違法幫孕婦做胎兒性別篩檢,甚至墮胎,將違反醫師法。


衛生署近日預告訂定「醫師執行非性聯遺傳疾病診斷所施行產前性別篩選之處置,或僅以胎兒性別差異為由進行之人工流產等行為,為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四第一款規定不得從事之醫療行為」。

 

引用: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20/128/2ja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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