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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証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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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2:50:4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9-經文講義-噬嗑卦-總釋象例-90


噬嗑為六三九四。


賁為九三六四。


以中爻言。


則噬嗑合于未濟。


賁合于既濟。


則噬嗑不利于人事。


賁有利也。


因噬嗑上剛。


賁下剛也。


以全卦言。


噬嗑上離下震。


震為長男。


離為中女。


則上陰下陽。


賁上艮下離。


艮為少男。


則上陽下陰。


以卦意言。


噬嗑合于泰。


賁合于否。


則噬嗑利于治道。


賁則否也。


則噬嗑克孚世運。


賁則未也。


噬嗑以剛寖長。


而得應乎上。


賁以柔漸下。


而得固于中。


則噬嗑宜于內治。


以整飭紀綱。


賁則宜于外觀。


以抒揚華美。


噬嗑孚于法治。


以申明刑賞。


賁則孚于文治。


以表章威儀。


噬嗑為撥亂反正之道。


賁為宣化安民之時。


噬嗑為固本定基之功。


賁為增飾務觀之會。


故噬嗑易流于嚴刻。


而定亂反以釀亂。


賁易趨于浮夸。


而右文反以害文。


此用二卦不可不知者也。


夫噬嗑以得食之象。


喻人民可以安生之意。


以有合之義。


喻國家可以獲助之情。


是安內攘外之機。


安邦定國之際。


不過所慮在苟安而無遠志。


幸樂而忘大患。


故得食者。


須知食之匪易。


而期毋負于人。


有合者。


須知合之維艱。


而必盡其在己。


此仍重在觀也。


觀己觀人。


觀內觀外。


通明一切。


卓立不移。


達于天下。


自守弗失。


則噬嗑乃有成之象。


此彖辭所以稱為亨也。


亨通也。


得時乘位。


無往不宜之謂亨。


噬嗑繼臨觀之餘。


有大明之象。


而上火下木。


木火通明。


有洞達之象。


是在用者善致之耳。


卦取于食。


明民以食為貴之義。


又申戒貪之訓。


食近乎貪。


貪則反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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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2#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2:51:1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9-經文講義-噬嗑卦-總釋象例-91


得食者之亟宜戒也。


民之所以犯法者。


莫不由貪。


其下者。


莫不由食。


爭食而後訟。


貪求而後惡。


此噬嗑之弊也。


不合之食弗食。


已食弗貪。


則惡者為善。


訟者得和。


則誠得噬嗑之道矣。


故曰利用獄。


獄因爭惡而設。


無爭無惡。


何獄之需。


可知用獄者。


將以儆貪而慎食也。


將以明觀而知所合也。


合者和也。


爭則失和。


惡則傷和。


皆背于合。


皆緣于貪。


起于食耳。


此噬嗑以食得名。


以合致用也。


夫聖人治世。


不得不先民食。


而有食者。


必先慎其所求。


故足食為治道大端。


而戒貪亦治民要德。


天下無不食之民。


亦多貪求之情。


不予之食。


固非人道。


若不戒其貪。


亦乖治道。


此噬嗑因食而思用獄也。


凡人之情。


不得食則求食。


已飽煖則求多。


未食則羨人之飽。


已食則忘人之飢。


食之未美。


則慕膏梁。


食之已甘。


則忘困苦。


貧者多妒。


富者多吝。


貧者多求食不得而為盜。


富者多饜飫無止而為淫。


故貧富之志不同。


而爭惡之害難已。


此獄之所由用也。


噬嗑因其所至。


推其所原。


乃制為卦爻。


發為辭句。


深探本末。


進溯終始。


而以食為教。


以合為言。


使人民知食之所關者重。


合之所繫者大。


不因情以害性。


物以害道。


不將本以為末。


小以為大。


則生生之理順。


而天下同安治矣。


故名曰噬嗑。


易卦三陰三陽之卦。


多屬吉利亨通。


以其氣數相當。


剛柔相得也。


其不吉者。


如否未濟等。


則以陰陽背馳。


剛柔失調。


此由氣數升降異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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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2:52:3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9-經文講義-噬嗑卦-總釋象例-92


消長異時。


而與他一卦成正反。


如否與泰。


未濟與既濟。


皆一正一反。


泰吉則否凶。


既濟亨。


則未濟塞。


此正往復之道。


興廢之機。


非關人事。


而人事應之耳。


若噬嗑與賁。


雖為往來卦。


而皆三陰三陽。


交錯綜雜。


其始終皆陽。


內外皆通。


非如否泰未既濟之反其類也。


祇以中爻三四。


剛柔各殊。


其用遂異。


然所異者。


不過表裏之間。


虛實之別。


無多差也。


故二卦吉凶互見。


通塞兼賅。


有如咸與恆之例。


則以其交錯之故。


雖不當位。


其相得之情未改。


雖非至和。


其相需之志仍存。


細審之。


用固不同。


統言之。


象有相似。


此讀易者應先知也。


不得以其為正反卦。


遂視同泰否既未濟之大懸殊耳。


蓋噬嗑以陽卦在內。


重在充實其中。


賁以陽卦在外。


用在輝耀其表。


一近于質。


一偏于文。


質先文後。


亦聖人治世要則。


此富在教先。


禮居食後也。


噬嗑以食為重。


而明人生之本原。


因食而求合。


因情而制法。


此皆鑒于民志。


因于時宜。


由此推彼。


自內達外。


有必然之理數也。


後人不解此義。


執一見以斷全章。


泥一言以概大體。


遂使易教終晦。


治道用乖。


無他。


學而不思。


知而不達。


為之蔽也。


譬諸噬嗑彖辭言利用獄。


乃推原因食而訟。


為爭難平。


勢必用獄。


以齊之于道。


非重在獄也。


獄之先。


尚有最重之食在。


更有最要之合在。


民必有食。


一義也。


食必有合。


二義也。


無食而至于爭。


貪多而忘所合。


而後彊者陵弱。


眾者暴寡。


而後貧富若仇。


竊盜思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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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2:53:42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9-經文講義-噬嗑卦-總釋象例-93


而後良善失保。


家國莫安。


于是不得不用獄。


以平之。


均之。


遏之。


護之。


此用獄乃第三義矣。


讀者忘其一二。


而專重其三。


于是尚刑崇法之說興。


而人道益苦。


國治益替。


豈非大悖易教者哉。


此明易之不可緩。


而言治者當先求之于經也。


噬嗑二字義頗有深意。


字均從口。


示為口舌之用。


口舌非徒食也。


凡言語辯論。


均口舌所司。


且為人生要害。


食飲為生命之源。


一也。


言語為意志之見。


二也。


而呼吸所關。


氣息所出入。


三也。


津液所會。


吐納所憑導。


四也。


故養生者慎飲食。


謹行止者慎言語。


重呼吸調攝者存津液。


皆莫不關口舌。


此為人生最要之地。


人情最重之體。


如脩養者。


不先吐納。


調呼吸。


養津液。


則不能成道。


處世不慎言論。


交接不審辭華。


則不能成事。


是知言擇辭。


亦脩養之一端。


為養生之大節。


固不獨飲食關乎飢渴。


言笑通于心志也。


故噬嗑從口。


為明生之本源。


道之竅要。


雖僅取喻于食。


實則推之可大可細。


而食物之爭論。


則其最著之用也。


噬字從筮。


雖為諧聲。


而有取于卜筮之義。


蓋噬嗑承觀而來。


觀不云乎。


觀天之神道。


而四時不忒。


噬嗑即緣斯義。


明神道。


重時宜。


此所以稱為合。


上合于天時。


中合于人事。


下台于物情。


如何而後合。


則觀之大觀在上。


因神道以設教。


則有類于卜筮。


以誠明神。


以數達理。


此所以從筮之微意也。


盍字亦然。


既本諧聲。


復取同音。


音義皆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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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2:57:26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9-經文講義-噬嗑卦-總釋象例-94


合必有開。


開于先。


而合于後。


此相應也。


合必有共。


共于眾。


而歸于公。


此相成也。


且盍又與何字義通。


言為物多。


為類眾。


將何合乎。


則莫外于道。


盍字象以皿盛物。


亦狀人之食也。


盛食之具曰盍。


或作榼[匚盍]。


實即盍下之皿字。


正為盛物之具。


上之去字。


有如蓋。


蓋亦從盍。


上有蓋者。


中多有物。


示非空皿也。


噬嗑以食為訓。


其有物在皿可知。


古本作?。


象蓋形也。


噬嗑就字義講。


即食榼中之食也。


因食而合口。


則由嗑之通合而廣其意。


食不必皆具于皿。


而飯食則必以皿。


此明食之為飯也。


飯食乃養生必需者。


非他物可比。


故不曰噬而曰噬嗑。


明食之所重也。


人生飲食。


固以飯為重。


物類之食。


亦以所常食之物為重。


如牛食草。


反芻而嚼之。


亦噬嗑之象。


然皆于其生命所必需。


而後能稱其義。


故取喻于頤。


頤養也。


頤中有物。


不獨指口所含嚼。


且示其所含嚼者。


為養其生命也。


此噬嗑之用。


實生物所不可缺。


不獨人類也。


人類為最著者。


故彖辭占曰亨。


言此理通行天下。


皆無異也。


且生物得食而亨。


亦自至之理。


不食何足言亨。


亨而食。


食之正也。


食而亨。


亨之大也。


既正且大。


此所以通行天下無異矣。


噬嗑卦象。


三陽包納三陰。


陽首陰從。


剛柔相得。


上離下震。


離明震動。


表裏同功。


在六爻言。


陽動于下。


上出二陰。


為震發于地中之象。


陰居陽外。


陽又包陰。


有日明中天之象。


下以陽貴。


則震為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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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6#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2:58:2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9-經文講義-噬嗑卦-總釋象例-95


上以陰貴。


則離為女。


中女長男。


剛柔分明。


陽施陰應。


內外相應。


此通達之象。


雖不若泰既濟之停勻配合。


而交錯不亂。


相互成用。


亦有生成之功。


故取喻于食物。


而訓義為有合也。


食物以為生。


因食以成用。


此天下之通則。


無論人物皆然。


有生必食。


有類必合。


而人為最著。


無食不足以遂其生。


不合不足以底于成。


此凡事皆然。


無時或異也。


故易教列同人大有二卦為序。


以昭其義。


同人著合群之道。


大有顯得食之情。


此最盛治之世也。


而噬嗑則兼有之。


以明中治之例。


而見人生所必需之道也。


人生為己為人。


為家為國。


或為賢智。


或愚不肖。


或為貴富。


或為貧賤。


舉不外此例。


必生以成。


下至于為匪盜。


為禽獸。


獷如狼虎。


細如螻蟻。


亦莫不需食以生。


賴合以濟。


食以果腹。


而生命以延。


合以得助。


而事業可舉。


此二者人情物欲。


天地之常。


聖人所不易也。


乃以噬嗑明其道焉。


陽者得陰以相成。


柔者藉剛以相保。


兩相需也。


故卦爻交錯。


以明其意。


男女即陰陽剛柔。


離震即男女。


兩相得也。


觀象則知其意。


問名則知其道。


因卦爻之交錯。


則知合得之情。


因噬嗑之命名。


則知食用之趣。


此讀者不可不深求者也。


宗主附注噬嗑為三陰三陽卦。


陽中含陰。


陰中含陽。


故取象于噬嗑。


如口之含物。


而食之也。


然食物不必皆含嚼。


其含嚼者。


必待咀嚼而後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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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7#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3:02:36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9-經文講義-噬嗑卦-總釋象例-96


必因滋味有餘。


是以含在口中而嚼之。


雖曰食。


實非止食也。


因食而合嚼之耳。


故亦曰合。


言合其口也。


合口則物不外出。


可久留以細嚼之。


是噬嗑有食與合二義也。


人之食物。


恆因需而後甘。


不需者不甘也。


噬嗑之食物。


亦以合而後得其用。


合即需也。


當其時。


宜其地。


為合。


凡文字中當或宜者。


亦多用合。


如公文中合行合仰等類。


猶語言之該當也。


應該也。


是噬嗑之合。


非徒指口之合。


乃指合乎口胃。


亦非徒指口胃之合。


乃指合乎時宜。


合乎時宜。


為易經全體大義。


不獨噬嗑為然。


而噬嗑則尤顯著耳。


噬嗑之合時宜。


正由觀而得來。


故傳曰可觀必有所合。


言人己同以觀察之終。


而掃除一切蔽障。


兩誠相見。


如露肺肝。


則其所合。


正如飢之欲食。


渴之欲飲。


相需孔亟。


安得不相合無間乎。


此合字指人與物。


人與己。


情投意得。


如水之與乳。


利備益兼。


如膠之與漆。


其所因者正大。


則其成用光明。


此即取卦象。


兩陽介于始終。


一陽通于內外。


陽以包陰。


剛以攜柔。


其相得而有合。


乃順乎二氣自然之性。


乾坤自在之德也。


故噬嗑以合而能亨。


合則亨。


言無所不合。


則無所不亨。


亨通也。


終則有始。


是曰大通。


此噬嗑之大用也。


宏教附注噬嗑重在食。


正與民生重食之義同。


以福禍相倚。


利害相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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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3:08:5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9-經文講義-噬嗑卦-釋彖-97


食之所重。


豈徒一飢飽哉。


富貴貧賤。


良莠善惡。


何一不與食相緣。


故易卦拈出食字。


而更申以合字。


食合之不當。


則齊之以獄。


此聖人治民之大則也。


食豈易言哉。


此食字即民生生字。


不但指飲食。


凡人生所需。


皆與食同視。


讀者宜準此解之。


又曰噬嗑一卦。


因食而及于道。


因情而及于理。


此由近以推遠。


內以達外者也。


噬嗑雖得食。


而重在食之能安能久。


以食為一日不可缺者。


故戒于爭與貪。


爭則不均。


貪則不公。


不均不公則亂。


不中則淫。


淫亂之行。


唯法以儆之。


此利用獄。


乃先王不得已者也。


然為生物。


不能無食。


此至情至理。


可戒勿爭。


不可令勿食。


可止勿貪。


不可使無食。


此聖人重民食。


為致治之本也。


易教于此卦。


與大有同人兩卦。


皆為關民生之道。


而其旨無不在均平公正。


富以天下。


食以天下。


天下皆富。


則大有之義。


天下皆食。


則噬嗑之義。


卦以雷電合為象。


雷雨電火。


陰陽相濟。


此有食之象也。


離火亦為日。


日中而食。


古之常制。


此義所關甚大。


容後再詳。


噬嗑。


亨。


利用獄。


宣聖講義此噬嗑彖辭。


言全卦之用也。


利字亦可連上亨字讀。


古文簡略。


省一利字。


亨利為四德之二。


乾坤二卦。


坤則云利牝馬之貞。


以所利有所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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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9#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3:11:03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9-經文講義-噬嗑卦-釋彖辭-99


其志易蕩。


偏則失中。


蕩則失和。


為利反害。


為亨反塞。


斯不可以不救之。


則用獄正所以致其中和。


遂其德用。


有必至之勢。


必然之理也。


然噬嗑吉卦也。


用獄則非吉事。


而賴此以成其吉。


猶罰惡為教善也。


刑莠為保良也。


天道以春之蕃殖。


為秋之收成。


此福也。


秋之肅殺。


致冬之凋零。


則非福也。


而適以成其福。


物老而後實。


穀殺而後穫。


以其害正其利也。


人亦法之。


因獄以成其生。


因刑以全其德。


此天人相同之道。


即噬嗑食合與獄兼備之義也。


以本于天道。


依于人情。


順于物理。


故能亨通。


而無所阻格也。


讀者當于亨利二德。


分別求之。


則可明噬嗑之大用。


及辭義之微旨矣。


彖曰。


頤中有物。


曰噬嗑。


噬嗑而亨。


剛柔分動而明。


雷電合而章。


柔得中而上行。


雖不當位。


利用獄也。


宣聖講義此申明彖辭之義。


而見噬嗑之道。


及其大用也。


噬嗑卦與頤同象。


唯多九四一陽。


故曰頤中有物。


以類人口中含有物也。


噬嗑而亨。


剛柔分動而明。


言噬嗑因食與合而得亨。


通行天下而無阻。


則順以致之。


其用大矣。


上離為柔。


離火為明。


下震為剛。


震雷為動。


故曰剛柔分動而明。


以上下陰陽分明。


離震合德。


有比于男女相慕。


情志相得。


而陰需陽。


剛喜柔。


雖分而不離。


動而有序。


此為人生至道。


實發乎情。


止乎理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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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3:11:1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9-經文講義-噬嗑卦-釋彖-98


亨當夏時。


萬物發育盛大之際。


利當秋時。


萬物成熟收穫之日。


其德用各有所指。


亨者通也。


通于一切。


通于天下。


是噬嗑之德。


因食與合。


能行于天下也。


利用獄之義。


已見前講。


蓋以噬嗑之道。


含有爭訟之意。


為食而爭訟。


為不合而爭訟。


乃不得不求其平。


此利用獄。


實噬嗑兼具之用。


亦所以成其亨達之德者也。


除暴所以安良。


去爭所以致和。


然後天下一家。


萬類大同。


此乾坤亨德之極則也。


故言噬嗑之德用。


曰亨。


曰利用獄。


利以成其亨。


實即噬嗑之大用在于亨耳。


何以亨。


則以得食而有合。


得食。


人之常情。


有合。


事之常需。


此所以為亨也。


或以噬嗑既亨。


不宜用獄。


則未知聖人制法明刑之由來。


人情無不多欲。


為食而爭。


勢所不免。


人心無不好勝。


因群而鬥。


亦所易見。


雖食為必需。


而貪求則不可縱。


合為善德。


而朋比則不可逭。


此用獄因情志之失中。


而致用之未當。


不得不別求其平。


以齊之于一也。


何以知其必失中也。


必不當也。


則為噬嗑本依情欲而成用。


情欲無所制。


未有不及于惡者。


噬嗑之德。


本以和合而致功。


和合之間。


恆易為背謬之舉。


以善惡不一。


善常為惡所累。


則爭訟鬥毆。


即由此而成。


且人之常情。


以安為先。


求安必去其不安。


事之至理。


以利為尚。


欲利必防其不利。


此用獄。


重在保其安。


而大其利耳。


何以辭知其利用獄。


即以卦爻知之。


卦正位不當。


首位失中。


柔居五爻。


陰得上行。


其情易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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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3:13:25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9-經文講義-噬嗑卦-釋彖辭-100


雷電合而章四句。


以離象日。


亦象電。


由陽稱曰日。


由陰稱曰電。


雷即震也。


以其相合。


故稱電而不稱日。


且在陽卦之上。


其用宜柔。


不得稱日。


日與雷。


用相反。


德相違。


不似電之同類也。


以卦言曰離震。


以用言曰雷電。


與天火同人火天大有。


稱火而不稱日者。


其義一例。


皆視其用之宜而稱之。


亦以其德之合而名之。


如離泥于象日。


則噬嗑不得有食與合之用。


易重在用。


用重在宜。


視時之宜。


而辨其用。


因用之利。


而別其稱。


初非一定不改者也。


即在一卦中。


或前稱電。


而後稱日。


亦無不可。


以爻有異用。


時有異宜。


各從其便。


不得泥也。


柔得中而上行。


指離之中爻。


居上卦正位。


而離在上。


陽隨陰升也。


五爻為陰。


故曰不當位。


然不當者。


正以其柔得中也。


得中則有大用。


柔主殺。


而德為陰臉。


故其用宜于刑獄。


卦之德固如是也。


柔不可長。


陰不可大。


正如情不可過。


欲不可縱同理。


今陰柔得長大。


是情欲易縱恣。


雖欲不用刑獄。


亦將無以劑之于平。


則不得保其噬嗑之用。


故用獄者。


正所以為成噬嗑之用。


而全人類之生也。


噬嗑本以陽含陰。


而陽德光明。


陰德晦昧。


此利用獄。


即本陰爻之用也。


如人食物。


唇舌齒牙。


剛柔各異。


而相互為用。


闕一不可。


則噬瞌雖本生成之道。


為養育之用。


而必兼取刑罰之功。


作儆懲之圖。


非相反也。


似反而實相成。


其卦義仍重在生養也。


陰雖在上。


而不當位。


終在陽所包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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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3:14:09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9-經文講義-噬嗑卦-釋象辭-101


陽有不逮。


陰以濟之。


非變于陰也。


故辭稱其分明合章。


而又嫌其不當位。


以見噬嗑固生養之事。


而徒生養。


不足以全其德用。


正如人之需教誨。


而後成才。


不獨富庶之為急務。


即教誨又需鞭扑。


而後達用。


不獨提命之為要圖。


可見聖人治民。


其道不一。


而其旨歸則無殊。


無非遂其生成而已。


刑賞一也。


罰惡與獎善同也。


食教一也。


養身與成德同也。


知乎此。


則知噬磕之用獄。


實不可緩也。


更就卦爻證之。


上電下雷。


雷電天威之所著也。


而行雨澤。


以成天恩。


恩由威出。


則刑獄。


正所以成其生養教化也。


教化固在乎德。


而頑梗者。


必賴于刑。


生養固在乎財。


而貪黷者。


必正以法。


此刑法為全良善。


而成政教必備之物也。


聖人鑒于民情。


察于事理。


乃因食而思及刑法。


因噬嗑而策及用獄。


此本末相應。


體用相偕者。


實由卦象而證得之。


故命曰噬嗑。


而取象于雷電合德。


剛柔相濟。


而取用于陰陽相成。


其辭雖簡。


其義無盡。


讀者善用之。


治平之道已過半矣。


象曰。


雷電噬嗑。


先王以明罰?法。


宣聖講義此申明噬嗑卦象。


關乎人事之用也。


噬嗑為雷電之合。


已見前講。


雷鳴而發光為電。


是水火同濟之象。


電為光明。


雷為威嚴。


光明則照物。


威嚴則鎮物。


萬物因得雷電之施。


而有生成之用。


以雷電之後有雨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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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3:15:12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9-經文講義-噬嗑卦-釋象辭-102


則雷電為成雨澤之用。


即威光為成恩澤之施。


恩由威行。


是以先王明罰?法。


將以成其德治也。


法者補德之不備。


罰者申教之未?。


教行則無待于罰。


德成則無庸于法。


而先王猶用之者。


非教之不立。


德之不章。


實以教之難周。


而民性之不齊也。


德之難化。


而民情之易惡也。


故鑒于天之雷電并至。


為雨澤之先聲。


乃明罰以昭其教。


?法以明其德。


罰不必用。


而不可不明。


法不必張。


而不可不?。


誠以噬嗑之象。


陽以範陰。


剛以翕柔。


二氣得其正道。


上下獲由于軌物之中也。


更就事言。


食者人情。


而有道以取之予之。


合者人義。


而有德以別之同之。


不合于道。


則食為非禮。


不據于德。


則合為作姦。


為嚴其界而立法。


正其義而有罰。


此刑律之備。


正以適夫情。


止夫禮。


使得中道。


而歸大同也。


故聖人制為定教。


布之天下。


貴賤不可移。


智愚不可犯。


上孚天道。


下劑物欲。


中依人事。


以法于雷電噬嗑之象。


俾後世皆知法律之由起。


刑罰之所重也。


然易辭簡意略。


或未盡明其故。


因頤中有物。


而知人之需食。


食之啟爭。


因雷電之合。


而知事以群建。


道以正立。


則為成其大用。


必有取于罰與法者。


實聖人鑒天以知人。


因人以明天。


天人之間。


其道一致。


讀者推原其始。


而後知易教之深遠也。


宗主附注噬嗑以離震二卦合成。


有光明震動之義。


而訓為食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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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3:16:15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9-經文講義-噬嗑卦-釋象辭-103


以有食始能動。


能合必光明。


由己言。


則在得食以盡其力。


由人言。


則在光明以合于眾。


簡言之。


即忠信二字。


盡己為忠。


孚眾為信。


忠信為處世接物要道。


論語曰主忠信。


能忠信。


則蠻貊之邦可行。


不忠信。


則至親不達。


卦辭稱為亨。


言其德能通行天下。


正以能忠信也。


忠信之至。


內外同達。


此所以無不亨也。


細繹辭義。


當知易教之所在矣。


又曰。


噬嗑二字。


前已講釋。


尚有餘義。


茲補述之。


噬從筮有卜筮之義。


古人決疑所用筮法。


明人生于天。


則凡行動云為。


無不決之于天。


噬以食為訓。


飲食為養生之要事。


其利害涉乎身命與嗣續。


則其取捨必慎。


有如他事之待決卜筮。


以期毋背于生。


毋逆乎天。


故字從筮。


嗑者合也。


而有吸呷之義。


俗或作喝。


即以口飲湯水也。


人之飲食。


二者缺一不可。


噬為食。


嗑為飲。


換言之。


即飲食二字。


飲食皆養身之事。


而其要在適乎天性。


孚于生生之德。


故以合為訓也。


以象言之。


噬為張齒齧物。


嗑為翕唇呷物。


即開合之謂。


一開一合。


為乾坤之道。


而陰陽由茲出焉。


生化由茲成焉。


故噬嗑之義。


取象天地之生化萬物。


人類之生成一切。


其道極廣。


不徒止于飲食已也。


宏教附注夫子所講。


注重在法律發生之源。


近人祗言法律。


而不知法律生于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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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3:17:55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9-經文講義-噬嗑卦-釋爻辭-104


由食而後用獄。


一語揭示刑法所自出。


即法律必與經濟相成。


且法律實為經濟之助。


人之生養在食。


法律正所以使之得食。


食有不均則爭。


法律正所以使之無爭。


此法律為民生立也。


人民無生。


奚有法律之可言。


不揣其本。


而齊其末。


足見其不濟也。


大學云。


德者本也。


財者末也。


此當云。


食者本也。


法者末也。


本末不定。


奚以言治。


此夫子再三言之也。


初九。


屨校滅趾。


無咎。


宣聖講義此噬嗑初九爻辭。


言初爻之用也。


噬嗑全卦之用。


即食與合二大義。


關乎食者。


有和與爭。


關乎合者。


有真與偽。


以道得食則和。


否則爭。


以正得合則真。


否即偽。


和為吉。


爭則凶。


真為吉。


偽則凶。


此視乎時地之宜。


與情志之當辨之。


各爻辭或就食言。


或就合言。


而凶與吉依此判也。


初九陽動于下。


其用在合。


與上九相類。


故皆稱校。


言其合必有校也。


校古與較同。


相計較也。


合者兩宜。


有一不宜。


非合也。


必較之于事物。


而驗其合否。


如人之著屨。


必較之以足。


足合則合。


足之不合。


則屨無用。


雖為屨。


不成用。


是有其名。


而實不稱者。


偽也。


初九居下位近地。


猶人之足。


其所需者。


屨也。


因需而得其用。


為合。


即噬嗑之義與用也。


與因飢得食同意。


食以果腹。


身之所養也。


屨以保足。


身之所安也。


皆人情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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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3:22:49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9-經文講義-觀卦-釋爻辭-76


宏教附注觀我生。


是知止工夫。


致誠明。


致中和。


皆自此始。


向來人未注意。


以為與初二爻之觀同。


實失古人立辭之旨。


講義特拈出之。


讀者宜細味焉。


六四。


觀國之光。


利用賓于王。


宣聖講義此觀六四爻辭。


言四爻之用也。


觀之大用在觀光。


上以觀日月之光。


而明四時生長收藏之用。


中以觀國家之光。


而定脩齊治平之道。


下以觀民物之光。


而得育化裁成之理。


此聖人以觀光為貴也。


光者譬如日月之明。


草木之華。


情俗之見于外者。


意志之形于物者。


皆光也。


而觀者亦有先後輕重之取法。


為其位與時之所宜。


體與用之所合也。


觀之六四。


在上卦之始。


迫近九五。


上應上九。


皆陽也。


下聯六二。


與初六中接六三。


皆陰也。


本爻又以重陰。


居乎其間。


有如大臣之職。


宰輔之位。


上親其君。


而為群下所瞻仰。


故有觀國之光之喻。


非復如前各爻所觀者之徒切近乎身也。


觀至此。


進于大觀之用。


而為成己之後。


成人成物之時。


猶明德之及治平。


中和之近位育。


內有已誠之道。


外待推其同誠之功。


已有既明之德。


人正望其共明之教。


此君子成道而達德之日。


亦即觀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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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3:23:36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9-經文講義-噬嗑卦-總釋象例-95


上以陰貴。


則離為女。


中女長男。


剛柔分明。


陽施陰應。


內外相應。


此通達之象。


雖不若泰既濟之停勻配合。


而交錯不亂。


相互成用。


亦有生成之功。


故取喻于食物。


而訓義為有合也。


食物以為生。


因食以成用。


此天下之通則。


無論人物皆然。


有生必食。


有類必合。


而人為最著。


無食不足以遂其生。


不合不足以底于成。


此凡事皆然。


無時或異也。


故易教列同人大有二卦為序。


以昭其義。


同人著合群之道。


大有顯得食之情。


此最盛治之世也。


而噬嗑則兼有之。


以明中治之例。


而見人生所必需之道也。


人生為己為人。


為家為國。


或為賢智。


或愚不肖。


或為貴富。


或為貧賤。


舉不外此例。


必生以成。


下至于為匪盜。


為禽獸。


獷如狼虎。


細如螻蟻。


亦莫不需食以生。


賴合以濟。


食以果腹。


而生命以延。


合以得助。


而事業可舉。


此二者人情物欲。


天地之常。


聖人所不易也。


乃以噬嗑明其道焉。


陽者得陰以相成。


柔者藉剛以相保。


兩相需也。


故卦爻交錯。


以明其意。


男女即陰陽剛柔。


離震即男女。


兩相得也。


觀象則知其意。


問名則知其道。


因卦爻之交錯。


則知合得之情。


因噬嗑之命名。


則知食用之趣。


此讀者不可不深求者也。


宗主附注噬嗑為三陰三陽卦。


陽中含陰。


陰中含陽。


故取象于噬嗑。


如口之含物。


而食之也。


然食物不必皆含嚼。


其含嚼者。


必待咀嚼而後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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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3:24:40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9-經文講義-噬嗑卦-總釋象例-96


必因滋味有餘。


是以含在口中而嚼之。


雖曰食。


實非止食也。


因食而合嚼之耳。


故亦曰合。


言合其口也。


合口則物不外出。


可久留以細嚼之。


是噬嗑有食與合二義也。


人之食物。


恆因需而後甘。


不需者不甘也。


噬嗑之食物。


亦以合而後得其用。


合即需也。


當其時。


宜其地。


為合。


凡文字中當或宜者。


亦多用合。


如公文中合行合仰等類。


猶語言之該當也。


應該也。


是噬嗑之合。


非徒指口之合。


乃指合乎口胃。


亦非徒指口胃之合。


乃指合乎時宜。


合乎時宜。


為易經全體大義。


不獨噬嗑為然。


而噬嗑則尤顯著耳。


噬嗑之合時宜。


正由觀而得來。


故傳曰可觀必有所合。


言人己同以觀察之終。


而掃除一切蔽障。


兩誠相見。


如露肺肝。


則其所合。


正如飢之欲食。


渴之欲飲。


相需孔亟。


安得不相合無間乎。


此合字指人與物。


人與己。


情投意得。


如水之與乳。


利備益兼。


如膠之與漆。


其所因者正大。


則其成用光明。


此即取卦象。


兩陽介于始終。


一陽通于內外。


陽以包陰。


剛以攜柔。


其相得而有合。


乃順乎二氣自然之性。


乾坤自在之德也。


故噬嗑以合而能亨。


合則亨。


言無所不合。


則無所不亨。


亨通也。


終則有始。


是曰大通。


此噬嗑之大用也。


宏教附注噬嗑重在食。


正與民生重食之義同。


以福禍相倚。


利害相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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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3:25:10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9-經文講義-噬嗑卦-釋彖-98


亨當夏時。


萬物發育盛大之際。


利當秋時。


萬物成熟收穫之日。


其德用各有所指。


亨者通也。


通于一切。


通于天下。


是噬嗑之德。


因食與合。


能行于天下也。


利用獄之義。


已見前講。


蓋以噬嗑之道。


含有爭訟之意。


為食而爭訟。


為不合而爭訟。


乃不得不求其平。


此利用獄。


實噬嗑兼具之用。


亦所以成其亨達之德者也。


除暴所以安良。


去爭所以致和。


然後天下一家。


萬類大同。


此乾坤亨德之極則也。


故言噬嗑之德用。


曰亨。


曰利用獄。


利以成其亨。


實即噬嗑之大用在于亨耳。


何以亨。


則以得食而有合。


得食。


人之常情。


有合。


事之常需。


此所以為亨也。


或以噬嗑既亨。


不宜用獄。


則未知聖人制法明刑之由來。


人情無不多欲。


為食而爭。


勢所不免。


人心無不好勝。


因群而鬥。


亦所易見。


雖食為必需。


而貪求則不可縱。


合為善德。


而朋比則不可逭。


此用獄因情志之失中。


而致用之未當。


不得不別求其平。


以齊之于一也。


何以知其必失中也。


必不當也。


則為噬嗑本依情欲而成用。


情欲無所制。


未有不及于惡者。


噬嗑之德。


本以和合而致功。


和合之間。


恆易為背謬之舉。


以善惡不一。


善常為惡所累。


則爭訟鬥毆。


即由此而成。


且人之常情。


以安為先。


求安必去其不安。


事之至理。


以利為尚。


欲利必防其不利。


此用獄。


重在保其安。


而大其利耳。


何以辭知其利用獄。


即以卦爻知之。


卦正位不當。


首位失中。


柔居五爻。


陰得上行。


其情易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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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樓主| 發表於 2012-8-8 23:26:1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上經-9-經文講義-噬嗑卦-釋象辭-103


以有食始能動。


能合必光明。


由己言。


則在得食以盡其力。


由人言。


則在光明以合于眾。


簡言之。


即忠信二字。


盡己為忠。


孚眾為信。


忠信為處世接物要道。


論語曰主忠信。


能忠信。


則蠻貊之邦可行。


不忠信。


則至親不達。


卦辭稱為亨。


言其德能通行天下。


正以能忠信也。


忠信之至。


內外同達。


此所以無不亨也。


細繹辭義。


當知易教之所在矣。


又曰。


噬嗑二字。


前已講釋。


尚有餘義。


茲補述之。


噬從筮有卜筮之義。


古人決疑所用筮法。


明人生于天。


則凡行動云為。


無不決之于天。


噬以食為訓。


飲食為養生之要事。


其利害涉乎身命與嗣續。


則其取捨必慎。


有如他事之待決卜筮。


以期毋背于生。


毋逆乎天。


故字從筮。


嗑者合也。


而有吸呷之義。


俗或作喝。


即以口飲湯水也。


人之飲食。


二者缺一不可。


噬為食。


嗑為飲。


換言之。


即飲食二字。


飲食皆養身之事。


而其要在適乎天性。


孚于生生之德。


故以合為訓也。


以象言之。


噬為張齒齧物。


嗑為翕唇呷物。


即開合之謂。


一開一合。


為乾坤之道。


而陰陽由茲出焉。


生化由茲成焉。


故噬嗑之義。


取象天地之生化萬物。


人類之生成一切。


其道極廣。


不徒止于飲食已也。


宏教附注夫子所講。


注重在法律發生之源。


近人祗言法律。


而不知法律生于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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