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松園醫鏡卷七射集火】
火
火之為病,其害甚大,甚變甚速,其形甚彰,其死甚暴,而其症甚多,難以枚舉,試以大略言之。
夫臟腑皆有氣,氣不得其平,則為火,所謂氣有餘便是火,氣即火,火即氣,譬諸水結為冰,解則復常,非二物也。
但火在諸經,或一經之自病,或別經之相克,或二經之遺病,或數經之合病。
然亦有實火有虛火,有相火,有燥火,有濕火,有鬱火,有猛烈之火,有無名之火,不可不知。
『常見焦思生心火,憂愁生肺火,勞倦生脾火,忿怒生肝火,思想無窮生腎火,此皆本經之自病,治在本經。
心火太過,必克肺金,清肅之令將衰;肺火太過,必克旺木,發生之氣將萎;脾火太過,必克腎水,津液之源將涸;肝火太過,必克脾土,化生之源將絕,腎火太過,反助心火,君主之功將奪,皆別經之相克,治在別經,而兼用本經之藥。
其二經之遺病,如心火過旺,必遺熱於小腸,則小便淋秘;如肺有火,咳嗽日久,必遺熱於大腸,則成泄瀉;如脾有火,唇口乾燥,必遺熱於胃,則成脹滿;如肝有火,脅痛日久,必遺熱於膽,則汁溢口苦,如腎有火,盜汗遺精,必遺熱於膀胱,則白淫淋瀝;此皆臟遺熱於腑之症,治在臟而腑病自消焉。
然經又有脾移熱於肝,腎移熱於脾,此移於已所不勝之臟也。
肺移熱於腎,此移於已生之子也。
肝移於心則死。
移己生之臟而死者,以木火相燔,犯及君主故也。
臟腑互相移熱,是在臨症者之神明,以察其病變之無窮焉。
又有數經之合病者,端緒難尋,攻伐未易,此當擇其尤重者而治之,審其先發者而責之,或病在上而下取之,或病在下而上取之之類是也。
實火虛火、五臟皆有。
脈浮大或數,重按無力,為虛火;滑數而舉按皆有力,為實火。
見於兩寸,為心肺之火,兩關,為脾胃肝膽之火;兩尺,為腎與膀胱之火。
黃連瀉心火,黃芩瀉肺火,大黃瀉脾火,龍膽瀉肝火,知柏瀉腎火,此皆苦寒之味,以瀉有餘之火,中病即止,不可過劑。
若肺經虛火。
則投二冬、桑皮、百合、童便之屬,心經虛火,則投竹葉、麥冬、辰砂、犀角之屬;脾胃虛火,則投白芍、石斛、蘆根、蔗漿、梨汁之屬;肝經虛火,則投白芍、甘菊、鉤藤、鱉甲、羚羊角之屬,腎經虛火,則投生地、元參、骨皮、女貞、龜甲之屬,此皆本經之的藥也。
丹溪曰,相火最易妄動,因五志之火相煽故也。
火起於妄,變化不測,無時不有,煎熬真陰,陰虛則病,陰絕則死。
暴悍酷烈,甚於君火,四時隨觸而動,而於芒種以後六十日,相火司令,熱暑濕三氣交合,尤為易動。
治斯火者,但宜滋其陰,則火自降,非苦來之劑,不能勝也。
燥火則起於血衰,臟腑不潤,大小便秘,苦寒之劑,轉增其燥,須用甘寒滋潤之品,則燥可澤而火可熄矣。
濕有生於熱者,熱亦有由於濕者,濕熱每多相生。
如大便久秘,及更衣則又溏甚,以熱在腸胃之外故秘,濕在腸胃之中故溏,濕熱兼理,斯得之耳。
鬱,火一症,東垣謂胃虛過食冷物,抑遏陽氣於脾土,為鬱火之病,宜用升陽之劑,所謂火鬱發之者是也。
若真陰虛,真元憊,毋妄用之。
其師尼寡婦室女愆期,多有鬱火之病,是當以逍遙散合甘寒滋陰之藥治之則善。
若猛烈之火,丹溪謂火盛不可驟用寒涼,蓋恐撲之而愈焰,須以生甘草兼瀉兼緩,則猖狂自定,此妙論也。
所謂無名之火,一發即不識人,或直視狂言,或閉目無語,或手足螈 ,或發數日而終,或一發便脫,或臥枕而逝,人不及知,既無絡經之可尋,又無脈症之可憑,即經所謂暴病暴死皆屬於火者是也。
余觀世人之病,惟火十居八、九,能辨明此類,而參以散見各門之火症,其於治火庶無虛虛實實之誤矣。
今只以五臟實火虛火之方,闡發於左,聊為後學之準繩,神而明之,擴而充之,是所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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