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治準繩雜病第二冊諸氣門鬱】
鬱: 六元正紀大論曰:木鬱達之,火鬱發之,土鬱奪之,金鬱泄之,水鬱折之。 然調其氣,過者折之,以其畏也,所謂瀉之。 王安道曰:木鬱達之五句,治鬱之法也。 調其氣一句,治鬱之余法也。 過者折之三句,調氣之余法也。 夫五法者,經雖為病由五運之鬱所致而立,然擴而充之,則未嘗不可也。 且凡病之起也,多由乎鬱,鬱者、滯而不通之義。 或因所乘而為鬱,或不因所乘而本氣自鬱,皆鬱也。 豈惟五運之變能使然哉。 鬱既非五運之變可拘,則達之、發之、奪之、泄之、折之之法,固可擴焉而充之矣。 木鬱達之,達者、通暢之也。 如肝性急,怒氣逆, 脅或脹,火時上炎,治以苦寒辛散而不愈者,則用升發之藥,加以厥陰報使而從治之。 又如久風入中為餐泄,及不因外風之人而清氣在下為餐泄,則以輕揚之劑,舉而散之。 凡此之類,皆達之之法也。 王氏謂吐之令其條達,為木鬱達之。 東垣謂食塞胸中,食為坤土,胸為金位,金主殺伐,與坤土俱在於上而旺於天,金能克木,故肝木生發之氣伏於地下,非木鬱而何?吐去上焦陰土之物,木得舒暢則鬱結去矣,此木鬱達之也。 竊意王氏以吐訓達,此不能使人無疑者,以為肺金盛而抑制肝木歟,則瀉肺氣舉肝氣可矣,不必吐也。 以為脾胃濁氣下流,而少陽清氣不升歟,則益胃升陽可也,不必吐也。 雖然木鬱固有吐之之理,今以吐字總該達字,則是凡木鬱皆當用吐矣,其可乎哉。 至於東垣所謂食塞肺分,為金與土旺於上而克木,又不能使人無疑者,夫金之克木,五行之常道,固不待夫物傷而後能也。 且為物所傷,豈有反旺之理。 若曰吐去其物以伸木氣,乃是反為木鬱而施治,非為食傷而施治矣。 夫食塞胸中而用吐,正《內經》所謂其高者因而越之之義耳。 恐不勞引木鬱之說以汨之也。 火鬱發之,發者、汗之也,升舉之也。 如腠理外閉,邪熱怫鬱,則解表取汗以散之。 又如龍火鬱甚於內,非苦寒降沉之劑可治,則用升浮之藥,佐以甘溫,順其性而從治之,使勢窮則止。 如東垣升陽散火湯是也。 凡此之類,皆發之之法也。 土鬱奪之,奪者、攻下也,劫而衰之也。 如邪熱入胃,用鹹寒之劑以攻去之。 又如中滿腹脹,濕熱內甚,其人壯氣實者,則攻下之,其或勢盛而不能頓除者,則劫奪其勢而使之衰。 又如濕熱為痢,有非力輕之劑可治者,則或攻或劫,以致其平。 凡此之類,皆奪之之法也。 金鬱泄之,泄者、滲泄而利小便也,疏通其氣也。 如肺金為腎水上原,金受火爍,其令不行,原鬱而滲道閉矣。 宜整肅金化,滋以利之。 又如肺氣 滿,胸憑仰息,非利肺氣之劑,不足以疏通之。 凡此之類,皆泄之之法也。 王氏謂滲泄、解表、利小便,為金鬱泄之。 夫滲泄利小便,固為泄金鬱矣,其解表二字,莫曉其意,得非以人之皮毛屬肺,其受邪為金鬱,而解表為泄之乎。 竊謂如此,則凡筋病便是木鬱,肉病便是土鬱耶,此二字未當於理,今刪去。 且解表間於滲泄利小便之中,是滲泄利小便為二治矣。 若以滲泄為滋肺生水,以利小便為直治膀胱,則直治膀胱,既責不在肺,何為金鬱乎,是亦不通,故予易之曰,滲泄而利小便也。 水鬱折之,折者、制御也,伐而挫之也,漸殺其勢也。 如腫脹之病,水氣淫溢而滲道以塞,夫水之所不勝者土也。 今土氣衰弱不能制之,故反受其侮,治當實其脾土,資其運化,俾可以制水而不敢犯,則滲道達而後愈。 或病勢既旺,非上法所能遽制,則用泄水之藥以伐而挫之,或去菀陳 ,開鬼門,潔淨府,三治備舉,迭用以漸平之。 王氏所謂抑之制其沖逆,正欲折挫其泛濫之勢也。 夫實土者、守也,泄水者、攻也,兼三治者、廣略而決勝也。 守也、攻也、廣略也,雖俱為治水之法,然不審病者之虛實、久近淺深,雜焉而妄施治之,其不傾踣者寡矣。 且夫五鬱之病,固有法以治之矣,然邪氣久客,正氣必損,今邪氣雖去,正氣豈能遽平哉。 苟不平調正氣,使各安其位復其常,於治鬱之余,則猶未足以盡治法之妙,故又曰然調其氣。 苟調之而其氣猶或過而未服,則當益其所不勝以制之,如木過者當益金,金能制木,則木斯服矣。 所不勝者,所畏者也,故曰過者折之,以其畏也。 夫制物者,物之所欲也。 制於物者,物之所不欲也。 順其欲則喜,逆其欲則惡。 今逆之以所惡,故曰所謂瀉之。 王氏以咸瀉腎、酸瀉肝之類為說,未盡厥旨。 雖然自調其氣以下,蓋經之本旨。 故予推其義如此。 若擴充為應變之用,則不必盡然也。 丹溪言鬱有六,氣、血、濕、熱、痰、食也。 氣鬱,胸脅痛,脈沉而澀,宜香附、蒼朮、撫芎。 濕鬱,周身走痛,或關節痛,遇陰寒則發,其脈沉細,宜蒼朮、川芎、白芷、茯苓。 熱鬱,目瞀,小便赤,其脈沉數,宜山梔、青黛、香附、蒼朮、撫芎。 痰鬱,動則喘,寸口脈沉滑,宜海石、香附、南星、栝蔞仁。 血鬱,四肢無力,能食便紅,其脈芤,宜桃仁、紅花、青黛、川芎、香附。 食鬱,噯酸,腹滿不能食,右寸脈緊盛,宜香附、蒼朮、山楂、神麯、針砂。 上諸鬱藥,春加防風,夏加苦參,秋冬加吳茱萸。 蒼朮、撫芎,總解諸鬱。 凡鬱皆在中焦,以蒼朮、撫芎開提其氣以升之,假令食在氣上,氣升則食自除矣。 余仿此。 或問方論分門敘證,未嘗有鬱病之名,今出六鬱之藥何也?曰:夫人氣之變,一如地六淫而分之,故鬱者,燥淫為病之別稱也。 燥乃陽明秋金之位化。 經曰:金木者生成之終始。 又曰:木氣之下,金氣乘之。 蓋物之化,從於生物之成,從於殺造化之道,於生殺之氣,未始相離,猶權衡之不可輕重也。 生之重殺之輕,則氣殫散而不收。 殺之重生之輕,則氣斂澀而不通,是謂鬱矣。 鬱有外邪內傷,外邪者,《內經》有六氣五運勝克之鬱,內應乎人氣而生病者是也。 用五鬱而治,木鬱者達之,火鬱者發之,水鬱者折之,土鬱者奪之,金鬱者泄之。 內傷者,人之天真與穀氣並,分布五臟,名五陽者,金、木、水、火、土之五氣也,各司一臟,而金木則統為生殺之紀綱。 以其五陽,又復相通移,五五二十五陽,於是一臟一五氣,各有生、長、化、收、藏之用。 雖各自為之用,然必歸於肺。 肺屬金、主氣,分陰陽,其化燥,其變斂澀,斂澀則傷其分布之政,不惟生氣不得升,而收氣亦不得降。 故經曰:逆秋氣則太陰不收,肺氣焦滿。 又曰:諸氣怫鬱,皆屬於肺,此之謂也。 今觀此集所云,鬱病多在中焦,及六鬱凡例之藥,誠得其要矣。 中焦者,脾胃也,水穀之海,法天地,生萬物,體乾健之化,具坤靜之德,五性備而沖和之氣,五臟六腑皆稟乏以為主,榮衛由穀氣之精悍所化,天真亦由穀氣而充大。 東垣所謂人身之清氣、榮氣、運氣、衛氣、春升之氣,皆胃氣之別稱。 然而諸氣豈盡是胃氣者哉,乃因胃氣以資其生故也。 脾胃居中心,肺在上,腎肝在下,凡有六淫七情勞役妄動上下,所屬之臟氣,致虛實勝克之變,過於中者,而中氣則常先,是故四臟一有不平,則中氣不得其和而先鬱矣。 更有因飲食失節,停積痰飲,寒溫不適所,脾胃自受,所以中焦致鬱之多也。 今以其藥兼升降而用之者,蓋欲升之,必先降之,而後得以升也。 欲降之,必先升之,而後得以降也。 老氏所謂:將欲取之,必先與之。 其蒼朮足陽明藥也,氣味雄壯辛烈,強胃強脾,開發水穀氣,其功最大。 香附陰血中快氣藥也,下氣最速,一升一降,以散其鬱。 撫芎者,足厥陰直達三焦,俾生發之氣,上至頭目,下抵血海,通疏陰陽氣血之使者也。 然用此不專開中焦而已,其胃主行氣於三陽,脾主行氣於三陰,脾胃既布,水穀之氣行,縱是三陰三陽各臟腑自受其燥金之鬱者,亦必因胃氣可得而通矣。 天真等氣之不達,亦必可得而伸矣。 況蒼朮尤能徑入諸經,疏泄陽明之濕,通行斂澀者也。 觀此六鬱藥之凡例,其升降消導,皆因《內經》變而致,殆將於受病未深者設也。 若或氣耗血衰,津液枯竭,病已入深,寧復令人守此,不從病機大要治法,以有者求之,無者求之,盛者責之,虛者責之,必先五勝者哉。 不然,如前條中風、傷寒外邪者,尚分虛實論治,何乃鬱病屬內傷多者,反不分之乎。 先生之意當不止是,集書者不能備其辭也。 曰子言鬱乃燥淫之別稱,劉河間則又以怫鬱屬熱者何也?曰燥之為氣,有涼有熱而燥者,秋風氣至大涼,革候肅殺堅勁,生氣不揚,草木斂容,人物之象一也。 在人身則腠理閉密,中外澀滯,氣液皆不滑澤,是以《原病式》敘諸澀枯涸,干勁皴揭者,在燥淫條下,從化何如,《內經》有之,少陰、少陽熱火下臨,肺氣上從,白起金用草木眚。 河間又謂六氣不必一氣獨為病,氣有相兼,或風熱勝濕成燥澀者,或肺受火熱、致金衰耗津而燥者,或火熱亢極、兼賊鬼水化、反閉塞而燥者,或因寒邪外閉腠理、陽氣鬱而成燥,其病在外,甚亦入內。 或口食生冷,陽氣內鬱而成燥熱者,其病在肉裡,甚亦在外。 或兼於濕者,濕主於否,因致怫鬱成熱以燥者。 或兼風者,因熱傷肺金不能平木,而生風勝濕而燥也。 易曰:燥萬物者,莫 乎火。 燥之從化者,其此之謂歟。 至於論鬱之為病,外在六經九竅四屬,內在五臟六腑,大而中風、暴病、暴死、顛狂、勞癆、消渴等疾,小而百病,莫不由是氣液不能宣通之所致。 治鬱之法,有中外四氣之異,在表者汗之,在內者下之。 兼風者散之,熱微者寒以和之,熱甚者瀉陽救水,養液潤燥,補其已衰之陰。 兼濕者,審其濕之太過不及,猶土之旱澇也。 寒濕之勝,則以苦燥之,以辛溫之。 不及而燥熱者,則以辛潤之,以寒調之。 大抵須得仲景之法治之,要各守其經氣而勿違。 然方論止敘風寒濕熱四氣之病,無燥火二淫之故。 殆是從四時令氣之傷人者,於秋不言傷其燥,而乃曰傷其濕者,為相火代君火行令於暑,故止言熱而不言火,夫如是之天氣合四時者尚不能明,況能推究人以一氣之變,亦如天氣六淫之分者乎。 且人氣之燥火二淫,常通貫於風寒濕熱病中,尤多於四氣之相移也。 何以言之?在病之沖逆奔迫即屬之火,氣液不得通即屬之燥,其火游行於五者之間,今不以為言,尚不可也。 抑夫燥者,正屬五行金氣所化,而亦舍之,此何理焉。 及觀其所立氣門,多是二淫之病,可見其不識人氣有六化六變之道,宜乎其治氣病之法,無端緒矣。 引用http://jicheng.sabi.tw/jcw/book/%E8%AD%89%E6%B2%BB%E6%BA%96%E7%B9%A9/%E9%9B%9C%E7%97%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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