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門法律 卷六 水腫門 水腫論534】
(論三首 合論《金匱》方六條 律七條 附論海藏法一條) 水腫論
喻昌曰:病機之切於人身者,水火而已矣。
水流濕,火就燥;水柔弱,火猛烈。
水泛溢於表裡,火游行於三焦,拯溺救焚,可無具以應之乎?《經》謂二陽結謂之消,三陰結謂之水,手足陽明熱結而病消渴,火之為害,已論之矣。
而三陰者手足太陰脾肺二藏也,胃為水穀之海,水病莫不本之於胃。
《經》乃以屬之脾肺者何耶?使足太陰脾,足以轉輸水精於上。
手太陰肺,足以通調水道於下,海不揚波矣。
惟脾肺二藏之氣,結而不行,後乃胃中之水日蓄,浸灌表裡,無所不到也。
是則脾肺之權,可不伸耶。
然其權尤重於腎,腎者,胃之關也。
腎司開闔,腎氣從陽則開,陽太盛則關門大開,水直下而為消。
腎氣從陰則闔,陰太盛則關門常闔,水不通而為腫。
《經》又以腎本肺標,相輸俱受為言,然則水病,以脾肺腎為三綱矣。
於中節目,尤難辨晰。
《金匱》分五水之名,及五臟表裡主病,徹底言之,後世漫不加察,其治水輒宗霸術,不能行所無事,可謂智乎?五水者,風水、皮水、正水、石水、黃汗也。
風水其脈自浮,外證骨節疼痛,惡風,渾是傷風本證,從表治之宜矣。
皮水其脈亦浮,外證跗腫,按之沒指,不惡風,其腹如鼓,不渴,當發其汗。
證不同而治同,其理安在?則以皮毛者,肺之合也。
肺行榮衛,水漬皮間,榮衛之氣, 鬱不行,其腹如鼓,發汗以散皮毛之邪,外氣通而內鬱自解耳。
正水其脈沉遲,外證自喘,北方壬癸自病,陽不上通,關門閉而水日聚,上下溢於皮膚,跗腫腹大,上為喘呼,不得臥,腎本肺標,子母俱病也。
石水其脈自沉,外證腹滿不喘,所主在腎,不合肺而連肝,經謂肝腎並沉為石水,以其水積胞中,堅滿如石,不上大腹,適在厥陰所部,即少腹疝瘕之類也。
不知者每治他病,誤動其氣,上為嘔逆,多主死也。
《巢氏病源》謂石水自引兩脅下脹痛,或上至胃脘則死,雖不及於誤治,大抵肝多腎少之證耳。
黃汗汗如柏汁,其脈沉遲,身發熱胸滿,四肢頭面腫,久不愈,必致癰膿。
陰脈陽證,腎本胃標,其病皆胃之經脈所過,後世名之癉水者是也。
夫水飲入胃不行,鬱而為熱,熱則榮衛之氣亦熱,熱之所過,末流之患,不可勝言,皆從癉水而浸淫不已耳。
然水在心之部,則鬱心火炳明之化;水在肝之部,則鬱肝木發生之化;水在肺之部,則孤陽竭於外,其魄獨居;水在脾之部,則陰竭於內,而穀精不布;水在腎之部,不但諸陽退伏,即從陽之陰,亦且退伏,孤陰獨居於下而隔絕也。
故胃中之水,惟恐其有火,有火仍屬消渴,而傳中滿之不救,腎中之水,惟恐其無火,無火則真陽滅沒,而生氣內絕,其在心之水,遏抑君火。
若得脾土健運,子必救母,即在肝在肺在腎之水,脾土一旺,水有所制,猶不敢於橫發。
第當懷山襄陵之日,求土不委頹足矣。
欲土宜稼穡,豈不難哉?夫水土平成,以神禹為師,醫門欲平水土,不師仲景而誰師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