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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門法律 卷五 律三條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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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2 08:20:4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醫門法律 卷五 律三條319

 

【律三條】 凡治瘧,不求邪之所在,輒行大汗大下,傷人正氣者,醫之罪也。

 

瘧邪在於半表半裡,故有寒有熱,若大汗以傷其表,大下以傷其裡,是藥反增瘧矣。

 

倘瘧邪伏而未盡,藥過再發,更將何法以處之?凡用吐法,妄施惡劣之藥,並各種丸藥,傷人臟腑者,醫之罪也。

 

吐法,止可用清芬之氣,透入經絡,引出瘧邪。

 

如酒浸常山,不用火煎之類。

 

其膽礬、信石等丸,吞入腹中,黏著不行,攪亂腸胃臟腑,究竟無益,戒之!戒之!凡用截瘧之法,不俟瘧勢稍衰,輒求速止者,醫之罪也。

 

截者,堵截也。

 

兵精餉足,寇至方可堵截。

 

若兵微城孤,不可截也。

 

在壯盛之體,三四發後,瘧勢少減,可以截之。

 

其虛弱之人,始終不可截也。

 

誤截因致腹脹者,每多壞事。

 

即服藥亦有避忌,瘧將來可服藥阻其來,將退可服藥追其去。

 

若瘧勢正盛,服藥與之混戰,徒自苦耳。

 

但瘧之來去既遠,藥不相及,五不當一,故服藥妙在將來將去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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