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門法律 卷四 傷燥門 秋燥論302】
若病起於秋而傷其燥,金受火刑,化剛為柔,方圓且隨型埴,欲仍清肅之舊,其可得耶?
《經》謂咳不止而出白血者死,白血謂色淺紅,而似肉似肺者,非肺金自削。
何以有此?試觀草木菁英可掬,一乘金氣,忽焉改容,焦其上首,而燥氣先傷上焦華蓋,豈不明耶。
詳此則病機之諸氣 鬱,皆屬於肺;諸痿喘嘔,皆屬於上。
二條明指燥病言矣。
生氣通天論謂秋傷於燥,上逆而咳,發為痿厥。
燥病之要,一言而終。
與病機二條適相吻合。
只以誤傳傷燥為傷濕,解者競指燥病為濕病,遂至經旨不明。
今一論之,而燥病之機,了無余義矣。
其左 脅痛,不能轉側,嗌干面塵,身無膏澤,足外反熱,腰痛驚駭筋攣,丈夫 疝,婦人少腹痛,目昧皆瘡,則燥病之本於肝,而散見不一者也。
《內經》燥淫所勝,其主治必以苦溫者,用火之氣味而制其勝也。
其佐以或酸或辛者,臨病制宜,宜補則佐酸,宜瀉則佐辛也。
其下之亦以苦溫者,如清甚生寒,留而不去,則不當用寒下,宜以苦溫下之。
即氣有餘,亦但以辛瀉之,不以寒也。
要知金性畏熱,燥復畏寒,有宜用平寒而佐以苦甘者,必以冷熱和平為方,制乃盡善也。
又六氣凡見下承之氣,方制即宜少變。
如金位之下,火氣承之,則苦溫之屬宜減,恐其以火濟火也。
即用下,亦當變苦溫而從寒下也。
此《內經》治燥淫之旨,可贊一辭者也。
至於肺氣 鬱,痿喘嘔咳,皆傷燥之劇病,又非制勝一法所能理也。
茲並入燥門,細商良治,學人精心求之,罔不獲矣。
若但以潤治燥,不求病情,不適病所,猶未免涉於粗疏耳。
《痹論》云:陰氣者,靜則神藏,躁則消亡。
下文但言飲食自倍,腸胃乃傷,曾不及於肺也。
其所以致燥而令陰氣消亡之故,引而未發也。
至《靈樞》云:形寒飲冷則傷肺,始知傷肺關於寒冷矣。
可見肺氣外達皮毛,內行水道,形寒則外寒從皮毛內入,飲冷則水冷從肺中上溢,遏抑肺氣,不令外揚下達。
其治節不行,周身之氣,無所稟仰,而肺病矣。
究竟肺為嬌臟,寒冷所傷者,十之二三。
火熱所傷者,十之七八。
寒冷所傷,不過裹束其外。
火熱所傷,則更消爍其中,所以為害倍烈也。
然火熱傷肺,以致諸氣 鬱,諸痿喘嘔而成燥病,百道方中,率皆依樣葫蘆。
如烏藥、香附、紫蘇、半夏、茯苓、濃朴、丁、沉、訶、蔻、薑、桂、蓬、棱、檳榔、益智之屬,方方取足。
只因《內經》脫遺燥證,後之無識者,競皆以燥治燥,恬於操刃,曾罔顧陰氣之消亡耳。
雖以東垣之大賢,其治燥諸方,但養榮血,及補肝腎虧損,二便閉結而已,初不論及於肺也。
是非謂中下二焦有燥病,而上焦獨無也。
不過闕經旨傷濕之疑,遂因仍不察耳。
夫諸氣 鬱之屬於肺者,屬於肺之燥,非屬於肺之濕也。
苟肺氣不燥,則諸氣稟清肅之令,而周身四達,亦胡致 鬱耶。
諸痿喘嘔之屬於上者,上亦指肺,不指心也。
若統上焦心肺並言,則心病不主痿喘及嘔也,惟肺燥甚,則肺葉痿而不用,肺氣逆而喘鳴,食難過膈而嘔出,三者皆燥證之極者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