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門法律 卷一 一申治病不疏五過之律23】
一申治病不疏五過之律 (律一條 釋《經》文五條)
凡診病,不問三常,不知比類,不察神志,不遵聖訓,故犯無忌,醫之過也。
凡未診病者,必問嘗貴後賤,雖不中邪,病從內生,名曰脫營。
嘗富後貧,名曰失精。
五氣留連,病有所並。
粗工診之,不在臟腑,不變形軀,診之而疑,不知病名。
身體日減,氣虛無精,病深無氣,洒洒然時驚病深者,以其外耗於衛,內奪於營,良工所失,不知病情,此亦治之一過也。
過在不問病情之所始也。
凡欲診病者,必問飲食居處。
暴樂暴苦,始樂後苦,皆傷精氣,精氣竭絕,形體毀沮,暴怒傷陰,暴喜傷陽,厥氣上行,滿脈去形。
愚醫治之,不知補瀉,不知病情,精華日奪,邪氣乃並,此治之二過也。
過在不知病患七情所受,各不同也。
善為脈者,必以比類奇恆,從容知之。
為工而不知道,此診之不足貴,此治之三過也。
比類之法,醫之所貴。
如老吏判案,律所不載者,比例斷之,纖悉莫逃也。
奇恆者,審其病之奇異平常也。
從容者,凡用比類之法,分別病能。
必從容參酌,惡粗疏簡略也。
診有三常,必問貴賤,封君傷敗,及欲侯王,故貴脫勢,雖不中邪,精神內傷,身必敗亡。
始富後貧,雖不中邪,皮焦筋屈,痿 為攣。
醫不能嚴,不能動神,外示柔弱,亂至失常,病不能服,則醫事不行,此治之四過也。
此過繇於不能戒嚴病者,令之懷然神動,蠲除憂患,徒外示柔弱,委曲從人也。
凡診者,必知終始,有知緒余。
切脈問名,當合男女,離絕菀結,憂恐喜怒,五臟空虛,五氣離守,工不能知,何術之語?察氣色之終始,知病發之余緒。
辨男女之順脈,與七情內傷,故離間親愛者魂游;絕念所懷者意喪;菀積所慮者神勞;結固余怨者志苦;憂愁者閉塞而不行;恐懼者蕩憚而失守;盛怒者迷惑而不治;喜樂者憚散而不藏。
由是八者,故五臟空虛,血氣離守,工不思曉,又何言醫?嘗富大傷,斬筋絕脈,身體復行,令澤不息,故傷敗結,留薄歸陽,膿積寒熱。
粗工治之,亟奪陰陽,身體解散,四肢轉筋,死日有期,醫不能明,不問所發,惟言死日,亦為粗工,此治之五過也。
非分過損,身體雖復,津液不滋;血氣內結,留而不去,薄於陽脈,則化為膿;久積腹中,則外為寒熱也。
不但不學無術者為粗工,即使備盡三世經法,而診不辨三嘗,療不慎五過。
亦為粗略之醫也。
凡此五者,受術不通,人事不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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