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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門法律 卷一 申明《內經》法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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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 16:27: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醫門法律 卷一 申明《內經》法律12

 

一申治病不明標本之律  (律一條 發明《內經》二條) 

 

凡病有標本,更有似標之本,似本之標。

 

若不明辨陰陽逆從,指標為本,指本為標,指似標者為標,似本者為本,迷亂經常,倒施針藥,醫之罪也。

 

治病必求其本。

 

萬事萬變,皆本陰陽。

 

而病機藥性,脈息論治,則最切於此。

 

故凡治病者,在必求於本,或本於陰,或本於陽,知病所繇生而直取之,乃為善治。

 

若不知求本,則茫如望洋,無可問津矣。

 

今世不察聖神重本之意,治標者常七八,治本者無二三,且動稱急則治標,緩則治本,究其所為緩急,顛倒錯認,舉手誤人,失於不從明師講究耳。

 

所以凡因病而致逆,因逆而致變,因寒熱而生病,因病而生寒熱者,但治其所生之本原,則後生諸病,不治自愈。

 

所以得陰脈而見陽證者,本陰標陽也。

 

得陽脈而見陰證者,本陽標陰也。

 

若更治其標,不治其本,則死矣,為醫而可不知求本哉?知標與本,用之不殆;明知逆順,正行無間;不知是者,不足以言診,足以亂經。

 

故《大要》曰:粗工嘻嘻,以為可知。

 

言熱未已,寒病復始,同氣異形,迷診亂經,此之謂也。

 

中道而行,無所疑問,不有真見,安能及此?粗工妄謂道之易知,故見標之陽,輒從火治;假熱未除,真寒復起。

 

雖陰陽之氣若同,而變見之形迥異,粗工昧此,未有不迷亂者矣。

 

百病之起,多生於本。

 

六氣之用,則有生於標者,有生於中氣者。

 

太陽寒水,本寒標熱;少陰君火,本熱標寒,其治或從本,或從標,審寒熱而異施也。

 

少陽相火,從火化為本;太陰濕土,從濕化為本,其治但從火濕之本,不從少陽太陰之標也。

 

陽明燥金,金從燥化,燥為本,陽明為標;厥陰風木,木從風化。

 

風為本,厥陰為標,其治不從標本而從乎中,中者中見之氣也。

 

蓋陽明與太陰為表裡,其氣互逆於中,是以燥金從濕土之中氣為治。

 

厥陰與少陽為表裡,其氣互通於中,是以風木從相火之中氣為治,亦以二經標本之氣不合,故從中見之氣以定治耳。

 

若夫太陽少陰,亦互為中見之氣者,然其或寒或熱,標本甚明,可以不求之於中耳。

 

至於諸病,皆治其本,惟中滿及大小二便不利,治其標。

 

蓋中滿則胃滿,胃滿則藥食之氣不能行,而臟腑皆失所稟,故無暇治其本。

 

先治其標,更為本之本也。

 

二便不通,乃危急之候,諸病之急,無急於此,故亦先治之,舍此則無有治標者矣。

 

至於病氣之標本,又自不同。

 

病發而有餘,必累及他藏他氣,先治其本,不使得入他藏他氣為善。

 

病發而不足,必受他藏他氣之累,先治其標,不使累及本藏本氣為善。

 

又如病為本,工為標,工不量病之淺深,病不擇工之臧否,亦是標本不得也。

 

緣標本之說,錯出難明,故此述其大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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