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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29 16:55: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嬉鬧拍主管脫褲 2員工起訴 對方同意傳臉書 po網妨害名譽無罪

 

更新日期:2011/06/28 06:30 蘋果日報

【郭芷余╱高雄報導】高雄市「鍋大爺蒙古麻辣鍋」明誠店員工去年在廚房嬉鬧,張家銘從後方偷襲洪姓主管解開褲頭扯下長褲露出格子內褲,吳家蓁在旁邊用數位攝影機(DV)拍攝後po上網,事後洪男告上法院。

 

檢方調查,因洪男同意將影片上傳網路,不構成妨害名譽;但以張男、吳女強脫褲拍攝涉及強制罪起訴。


張男家人昨說:「影片中看不出洪男有什麼不悅,他自己也按讚,為什麼這樣也被起訴?」洪姓主管昨休假,他透過電話說:「不想再多談。」


高雄地檢署指出,去年八月一日中午,火鍋店員工張家銘(十九歲)和吳秀蓁(三十三歲)串通偷襲洪姓內場主管,張從背後偷襲扯下洪男褲頭,露出四角格子內褲,吳女用DV拍十七秒影片。

 

隔天張男在MSN問洪可否將這段影片貼在臉書(facebook),洪男欣然同意。


但仍觸犯強制罪


二個月後,洪男發現YouTube也可瀏覽該影片,認為所有人都看得到這段影片讓他丟臉,控告張男、吳女涉及妨害自由和妨害名譽。


檢方查出,臉書的影片是從YouTube連結,因洪男已同意將影片傳到臉書,兩者同屬公共網站,網友都可點閱,不構成妨害名譽;但張男強脫洪的褲子供吳女拍攝,涉強制罪嫌。


宅神:小題大作


宅神朱學恆認為,洪男有點小題大作,「原本以為有裸露鏡頭可能構成妨害風化,但只是脫褲子露內褲就被起訴。」他認為網路糾紛日增,建議法院謹慎審理,讓民眾有例可循,作為往後提出訴訟的標準。


律師李育敏指出,本案洪男因覺得好玩,而同意上傳影片,且未僅限在臉書,故不構成妨害名譽;張男、洪女雖構成強制罪,但屬輕罪,法院會審酌被害人是不是原諒兩人再判刑。


玩過頭挨告 案例


◎2011/05/12:彰化4男學生在白開水加5c.c.漂白水讓女學生喝,遭女方家長提告求償8萬元。


2009/07/19:中縣龍津國中陳姓男學生被4、5名同學拉開雙腿用下體撞門板撞破睪丸;在場7名學生共賠50萬元和解。


◎2007/07/04:北市林姓國中生遭王姓學生拉開椅子摔傷脊椎,法院判決王姓學生賠10萬6千元。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引用: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28/143/2u2r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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