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掛保證 要負連帶責任】
更新日期:2011/05/06 03:01 羅融、邱俐穎/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羅融、邱俐穎/台北報導】
明星代言人要注意了!
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藥事法》等三法修正草案,將代言人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明訂在法律中,未來代言人若明知或從常識判斷可知自己的推薦有引人錯誤之虞,卻仍然為藥品、健康食品等代言者,亦將與委託刊播廣告者,一同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修法後,主管機關最高可對業者開罰新台幣五百萬元罰鍰,且可按次處罰至違規廣告停止刊播為止,未依規定停止刊播者,最高可處新台幣兩千五百萬元罰緩;情節重大者,可廢止其健康食品或藥物許可證,再犯者得令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業登記及工廠登記。
由於地下電台或電視頻道上出現宣稱食品、健康食品有療效的廣告屢見不鮮,違規的藥物廣告即便在主管機關開罰後,也已達到宣傳效果,有鑑於此,行政院提出《藥事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三法修正草案,昨天在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草案中除提高罰則外,更明訂代言人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指出,以往代言人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並未明訂在法律中,導致主管機關即便已對知名代言人開罰,如徐乃麟、寇乃馨或方季韋等,在當事人提出行政訴訟後,原裁罰多半被撤銷。
修法後,「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屬民事責任,只要有受害者提告,代言人及委託刊播廣告者,皆需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黃淑英舉例,「如喝白開水可治百病」這種一眼可知的誤導,就在代言人需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之內。
另外,主管機關也可要求業者,在裁處書送達的卅日內,於同時段刊登相同篇幅的更正廣告,內容應載明歉意,若業者未刊播更正廣告,或繼續販賣、供應或陳列者,最高可處六十萬元罰鍰。
委員會昨天也通過附帶決議,針對《健康食品管理法》中所稱之廣告,應包括廣告新聞化、名人代言節目、帶狀廣告節目,電視購物宣傳及各種平面或電子宣傳形式之型態,衛生署應積極協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若相關節目違反規定,應畫速要求下架。
引用: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506/4/2r16o.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