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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三民主義●土地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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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 10:38:5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三民主義●土地國有

 

現在世界上有兩種「土地國有」政策:一、共產主義的國家,所實行的「土地國有」政策;

 

二、我國所實施的民生主義「土地國有」政策。

 

這兩種土地政策,雖在原則上相同,而其內容和實行的方法,則完全不同。

 

共產主義的國家,以蘇俄為首,所實行的「土地國有」政策,是國有國營的方式,國家為一大耕農,全國的農民都是耕作的勞工,不管每年農產豐收?

 

還是歉收?

 

一般農民祇能按照他們的工作,取得工資;

 

就是農產豐收,也不過挑選些耕作努力的農民,給予獎金,或者是「勞動英雄」的頭銜。

 

這種「土地國有國營」的方式,常發生兩種不良的結果:一、農民終年勞苦,祇獲得工資,維持其生活,而無法亦無力改善其生活。

 

他們對生活無樂趣,亦無希望;

 

對工作,自然慢慢的減少責任感,不願努力去做。

 

二、農產收穫的多少,與農民的利益無關,農民的工作效率,自然降低,農業生產量,必將日漸減少。

 

我國民生主義的「土地國有」政策,是採行「土地國有民用」的方式。

 

國家有土地的「所有權」,政府有土地的「支配權」,人民有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

 

農地實施「土地國有,耕者永耕」的政策;

 

國家是一大業主,全國的農地,無論其為水田、旱田、山坡地、池沼地、森林地等,均應按照其性質、地勢、土壤肥瘠,分為若干地目等級,依照國家土地利用計畫,分配給農民。

 

每一農戶,皆可依其全家的耕作勞力,向政府承領到他們所需要的農地,永久耕作,政府輔導其合作經營,獎助其科學化機械耕作,以增加農業生產。

 

除非他中途轉業,不願耕作,或因家遭變故,勞力減少,自請將農地退還給政府,另行分配外。

 

他可以永遠保有農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當受國家法律的保障。

 

但嚴禁農地轉讓、承繼、買賣。

 

這種「土地國有民用」的土地政策,亦可說是「國有其名,民有其實,民用即等於民有」。

 

國父曾說:「國為民有,民為國本,國有即為民有,國利即是民福。」

 

先總統蔣公所著「土地國有的要義」中說:「簡單明瞭的說,那就是土地國有而民用;

 

亦可說是國有民享。」

 

「土地國有,耕者永耕」的土地政策,是根據國父「平均地權」的理想。

 

「平均地權」是以「土地國有」為原則;

 

以「漲價歸公」、「地利公享」為目的。

 

農地實行「耕者有其田」;

 

市地要達成「漲價歸公,地利公享」。

 

所謂「耕者有其田」,是有其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而非有其田的「所有權」,因為國父對於土地私有世襲制度,深惡痛絕!

 

他說:「土地世襲的結果,就是地主坐收不勞而獲的地稅,並將此不勞而獲的地稅權利,傳給子孫,用以製造對國家無益而有害的蛀米蟲。」

 

由此可知國父決不會主張「耕者私有土地的所有權」。

 

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任何人不得私有,農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永歸耕者,非耕者不能有其田。

 

任何人只要他願意自耕,就可以向政府申請承領他所需要的土地去耕種。

 

國父主張:全國的土地,凡是國家因公共建設需要的土地,或是新闢港口,新闢都市,其土地將於最近由於經濟、政治、社會的改良,將要暴漲的土地,以及政府要移民開墾的邊疆土地,均應收歸國有國用;

 

其餘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使用權」屬於人民,「支配權」屬於政府。

 

人民應「照價納稅」,國家亦可「照價收買」,將來漲價,應歸公有。

 

國父說:「公有即為國有,國為民國,國有何異於民有。」

 

國父創立「平均地權」,其思想的理論基礎,就是「土地國有」,而以「規定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為其實施的方法。

 

消極的要求土地權利分配制度的改善;

 

積極的要求土地資源高度的開發利用,地利公享。

 

「規定地價」,是由人民自報地價,而以此「地價」為畫分公私的界限;

 

在地價規定之前,其地價屬於私有,在地價規定以後,其所漲之地價,盡歸公有。

 

「照價徵稅」,是由人民照其所報之地價,向政府繳納租稅,以保障其「使用權和收益權」。

 

「照價收買」,是因國家需要土地,即可照人民所報之地價,收買其「使用權」;

 

國家既有土地的「所有權」,當然亦有權就其需要,隨時收回其土地。

 

漲價歸公,是因土地漲價的因素,由於社會之進步,政治之改良,而非地主私人之力所使然;

 

故其所漲之地價,應歸公有公享,政府運用「照價徵稅」和「照價收買」的手段,限制人民自定地價。

 

人民用「自報地價」和「照價納稅」的方法,以保障其土地的「使用權」。

 

政府又可以「漲價歸公」和「照價收買」的辦法,而限制人民對土地的「使用權」。

 

這四種方法,互為運用,自然溫和的、漸進的達到「平均地權」的最高理想。

 

國父說:「平均地權之法:一、照價徵稅;

 

二、土地國有。」

 

又說:「聽人民自報地價納稅,但以國有權限制之。」

 

又說:「惟地不必盡歸國有,取其所需用之地斯可矣。」

 

是以,「平均地權」的四大方法,必須同時實行,配合實施,以收相輔相成,互為運用之效。

 

若果分別實施,或者偏差執行,則無法達成「平均地權」的最高理想。

 

「平均地權」,是國父兼承我國古代先賢「井田制」的思想淵源,又博採歐美各國土地經濟學家,對土地經濟學的理論,並依據我國國情和社會的需要,而創立出「平均地權」的新土地制度。

 

「平均地權」有其高深的理論,亦有其實行的方法,是一種超乎時代的學說,不僅當國父的時代,適合於我國社會的需要,就是今天在復興基地的臺灣,將來光復大陸,仍然是我國社會所需要的最完美的土地制度。

 

(潘廉方)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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