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日市哮喘訴訟】 Asthma-LikeDiseaseLawsuitCaseinYokkaichi
【辭書名稱】環境科學大辭典
日本四日市1961年關於空氣污染引發大流行的賠償案。
該市東南部的磯津地區,1961年起患哮喘病的人數日益增多,原因是四日市6家與石油化工有關的工廠排放硫氧化物污染空氣。
污染受害者向磯津地方裁判所四日市分所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加害公司賠償損失。
1972年7月24日,裁判所作出了判決。
爭議點和判決的主要內容有:(1)、6家公司造成的大氣污染與哮喘病之間的因果關係;
(2)、6家公司的共同不法行為;
(3)、被告是故意還是過失;
(4)、賠償費的計算。
裁判所採用因果關係的學說,分析磯津地區猛增的哮喘病患者與硫氧化物、煙塵等物的關係,議定6家公司所排放煙塵造成的空氣污染與受害患者有因果關係,危害後果是由各公司的混合煙塵造成的,6家公司構成了共同不法行為,判決附連帶責任。
裁判所否定原告提出被告是故意的主張,議為被告可能預見對自己不法行為有危險後果,但違反了注意防治危害的義務,而造成了過失,其中5家公司在選址方面有過失,沒有事先進行綜合調查研究,防止廠區附近居民生命健康遭受污染危害。
在生產經營方面,6家公司經營上也有過失,都未採取最新技術和知識,解決煙塵排放的問題,防止和控制對人的生命健康造成污染危害。
從公平賠償原則出發,按照受害者之勞動能力的喪失程度,將受害者分為4個等級,根據各年度全勞力的性別、年齡,等級的平均工資計算賠償金額。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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