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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性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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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10:27:4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教育性的懲罰

 

Erziehungsstrafe,EducationalPunishment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許多父母對於子女的管教方式,使用懲罰可能比獎賞多,因為兒童不聽話或頑皮的時候多。

 

父母對他們常常採用的懲罰方式為:精神上的--罵;

 

肉體上的--打;

 

物質上的--不給;

 

權利上的--剝奪等。

 

關於懲罰的主張,近代教育理論分兩派:一派主張應懲罰;

 

一派主張不應懲罰。

 

1.主張應懲罰者:認為懲罰是一種教育協助,如德國教育家史托克(BernhardStoeckle)認為懲罰之所以是一種教育協助,是因為懲罰在教育上是必須的,是屬於人們擔負生活重任及準備擔負生活重任所不可避免的。

 

如沒有受過懲罰,便無法體會到生活的艱辛。

 

2.主張不應懲罰者:認為懲罰違反教育理論,如德國教育家內策爾(HansNetzer)認為懲罰之所以違反教育理論,是因為懲罰容易導致內在心靈的不平衡與外在教育關係的阻礙。

 

德國教育史學家雷伯(AbertReble)從教育史的觀點看懲罰,認為懲罰最普通的意義,是對人消極的作用,至少是對於人之後來既定的行為、動機,甚至所堅持的,予以否定。

 

他又認為懲罰從哲學或宗教的觀點看,會減少被懲罰者的希望,甚至會對某些人造成失去個性,對某些事情的看法發生疑問,嚴重者會使一個人不再有希望。

 

懲罰雖有兩種不同的主張,但贊成懲罰者還是多數。

 

對於懲罰持平的理論,是將懲罰視為是「教育性的懲罰」。

 

也就是懲罰的實施是以兒童的負咎為前提。

 

如果一個兒童沒有錯,在邏輯上是不應受懲罰,因此父母不可以以連坐的方式處罰其子女;

 

如果一個兒童有錯,也不是隨便動之以棍棒,而是出於愛心。

 

基於以上論點,懲罰有時不能免,但也應有限制,即不能傷害兒童的身體。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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