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是國務院設立的領導全國學位授予工作的機構,於一九八○年十二月批准建立。
根據〔學位條例〕規定,學位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四十一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均由國務院任免。
學位委員會成員由資深科學家、學者和國務院有關部委負責人兼任。
學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根據〔學位條例〕,負責全國學位授予工作;
制定〔學位條例實施辦法〕;
提出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及其可授予學位的學科名單等。
一九八○年,學位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一九八一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下設學術性工作組織-學科評議組。
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組織章程〕規定,按授予學位的學科門類,共設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軍事學十一個學科評議組。
學科評議組下設若干評議分組。
學科評議組設召集人三人左右,負責主持學科評議組的工作。
每個學科評議組成員一般為九至十七人。
學科評議組的主要職責是:評議、審核有權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及其學科、專業和博士生指導教師;
擬定各學科門類授予學位的學科、專業目錄,協助制定實施〔學位條例〕的政策措施等。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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