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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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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07:25:5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國會

 

Parliament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國會乃各國家立法機構之通稱。

 

所謂立法機構,乃代表國民行使立法權,及監督行政為主要任務之國家合議機構。

 

近代立法機構之肇建始於英國,十五世紀時,英王承認國會有法律之提案權與議決權,國會乃成為正式的立法機構。

 

內閣制國家以英國為代表,其國會採兩院制,貴族院(HouseofLords)代表貴族,由英王賜封或世襲;

 

下院(HouseofCommons)代表平民,由民選產生。

 

兩院制起源於十四世紀,是一歷史演變的產物,而非法制創設的結果。

 

兩院間勢力之消長至一九一一年業已確定,該年所制定之〔國會法〕(ParliamentAct)使下院掌握實際立法權,但貴族院仍握有部分制衡力量及其象徵意義。

 

總統制國家以美國為代表,其國會採參議院(Senate)與眾議院(HouseofRepresentatives)兩院制。

 

參議院由各州直接民選二名參議員組成;

 

眾議院由各州所畫分之若干選區中,一區選舉一名眾議員組成。

 

參眾兩院雖有同等立法權,但參議院有官吏任命同意權、條約批准權,同時,任期較長。

 

因此,參議院之影響力較眾議院為高。

 

委員制國家以瑞士為代表,其國會亦採兩院制,一為代表人民之國民議會(NationalCouncil),一為代表各邦之聯邦院(StateCouncil)。

 

國民議會議員按各邦人口比例,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聯邦院則由各邦二名議員組成,而各邦之選舉方式及任期由其自行訂定。

 

瑞士聯邦國會之職權廣泛,除一般國家國會之權力外,尚有選舉聯邦行政委員、聯邦法院法官,軍事權,及發布命令、決定政府官員薪俸、大赦特赦等職權。

 

我國的國會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十六號解釋:「就〔憲法〕上之地位及職權之性質而言,應認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

 

唯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全體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由國民大會同意任命,因此監察院已非國會之一,而監察委員亦非民意代表。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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