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英國)】 Headteacher,Headmaster(U.K.)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英國校長為中小學校的主管,因校長都具教師身分,且仍須授課,故亦有譯為首席教師或主任教師者。
校長的任用方式及其職權,均由各校的〔學校董事會組織規程〕(InstrumentofGovernment)及〔學校管理細則〕(ArticleofGovernment)規定之,政府並無統一規定,故多少隨校而異。
一般而言,公立學校(countyschool)及接受地方補助的監管學校(controlledschool)與特協學校(specialagreementschool)之校長,均由地方教育當局(localeducationauthority)任免;
唯任用監管及特協學校校長時,地方教育當局須先徵詢各該學校董事會(boardofgovernment)之意見。
如就具體過程分析,各地方教育當局任用校長的模式如下:1.由地方教育當局公告校長缺額並接受應徵者申請,再將申請者(即應徵者)名單交給學校董事會,由董事會從中初選若干名(通常為三名)後,再送請地方教育當局複選一名任命之。
2.由地方教育當局公告缺額並接受應徵者申請,再由地方教育當局及學校董事會各以半數名額組成聯合甄選委員會,由地方教育當局指定一人擔任主席,委員會從申請者中初選若干名,再以口試方式複選一名報請地方教育當局任命。
3.由地方教育當局公告缺額並接受應徵者申請,再將申請者名單交由學校董事會全權甄選一名,報地方教育當局任命。
4.地方教育當局全部授權給學校董事會甄選,地方教育當局只保有最後的否決權及任命權而已。
5.由地方教育當局公告缺額、接受應徵者申請並初選數名後,再交給學校董事會複選一名報請地方教育當局任命。
校長的職務亦因各校的規定不同而異,但大體上校長在學校董事會監督之下,負有決定學校內部組織(internalorganization)、管理(management)及紀律(discipline)之權,並負責視導學校教職員,以達成學校的任務。
校長的職務大致如下:1.學校教職員的任用或參與。
2.學校教職員工作的分配。
3.學校教職員及學生紀律的維持。
4.教職員與學校董事會之間的溝通聯繫。
5.校務的領導與改進。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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