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日本現行的中小學教師進修主要根據三項法令:(1)〔教育職員資格證書法〕(1949):規定在職教師可以經由進修而取得高一級的教師資格證書,或是第二專長教師資格證書。
(2)〔教育公務員特例法〕(1988):第二十條規定進修係教師之義務:教師為執行其教學職務,必須不斷研究進修以提升教學品質;
教師在不妨礙正常教學之下,得申請暫時離開職位參加進修。
(3)文部省並於一九八九年起實施「初任教師研修制度」,以協助初執教鞭、為人師表者提升其實際教學能力。
規定中,新任教師的實習試用期從原來半年延長為一年。
在實習試用期間內,初任教師接受指導教師的面授指導至少七十天,而在教師中心進修研習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天。
日本全各地皆設教育中心,教育中心在日本中小學教師的在職教育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
進修的類型主要分為三種:包括以初任教師為對象的一般進修、講授進修,和具有五年以上教齡的教師為對象的有教學工作經驗者的進修。
「一般進修」時間為十天,以學習教育理論為生。
「講授進修」是針對新任教師進行特定學科的教材分析與教學研究,以提高其教學能力。
「有教學工作經驗者的進修」,是提供有教學工作經驗的教師,研習班級管理以及分享交換指導學生學習的經驗。
進修方式主要有六種:(1)認定講習:即根據〔教育職員免許法〕之規定,參加〔資格證書法〕所認定的大學所開設的課程,參加講習之在職教師,凡出席聽講時數達五分之四以上,並經參加之研習考試及格,或提出論文或書面報告經審查成績合格者,即授予學分證明書。
(2)函授課程:經由函授課程進修之在職教師凡依規定修畢課程,並經考試及格或論文審查合格者,即可取得高一等級的教師資格證書。
(3)學分考試:係以偏遠地區學校的教師為主,以其很難享受進修機會而特別立法;
教師凡經考試及格者,可授予高一級教師資格證書。
(4)進修班或講習班:在職教師可以參加大學利用暑假辦理的進修班或講習班,每一期能取得三至六學分。
若到外地大學進修,尚可獲得部分旅費的補助。
至於由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所辦理的「檢定資格證講習班」,是日本最普遍的進修形式,學員經考試及格後可獲取學分,每一期至少二學分,畢業後可晉升一級薪資。
(5)在大學旁聽或在夜間部選課:經過學期考試及格者可獲取學分,修滿規定學分後可獲得教師資格證書。
(6)教育大學碩士課程:招收具備五年以上連續教齡的中小學教師,予以兩年之培訓,畢業授與碩士學位,文部省為了鼓勵教師進修,自一九七八年以後,先後新設了上越、兵庫、鳴門等三所謂「新構想的教育大學」。
每年三所大學均招收三百名的大學修士課程研究生;
其中大部分名額保留給現職中小學教師進修。
進修課程以解決當前中小學的實際教育問題為主,並著重教學方法的提升,俾便教師可以於進修中結合理論與實際。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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